性侵與嫖娼哪個可譴責性大?哪個違法嚴重程度高?在正常的法治社會,當然是性侵嚴重多多,罪無可恕,難逃牢獄之災。但在中國大陸,首先要看他是誰,屬於什麼身分,他與官方的關係為何;最重要的是,官方處理案件的政策性目標為何?在極端的事例中,被控性侵者可能沒事,還受保護;嫖娼則身敗名裂,事業全毀。中國網球女將彭帥日前在微博驚爆,曾遭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強迫發生性關係」,她發的帖子很快被刪掉,至今也未傳出張高麗被黨的紀委或是警方、檢察官調查。反觀鋼琴王子李雲迪,他嫖娼不是「現場」被逮,只是曾在女子帳號留下匯款紀錄,被公告後立即就彌天蓋地的譴責聲浪席捲,相關專業組織急著把他除名。他們兩個所涉及的性出軌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李雲迪最多淪為笑談,聲名與事業受損有限;張高麗就法網難逃了,被法辦、被罵臭是最起碼的,連帶他所屬的政黨也要承擔罵名,負起連帶責任。兩種不同社會,處理方式為什麼差別那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