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就是指立遺囑人將名下的財產(包含各樣動產、不動產財產以及債務)載明清楚,且表明如何分配。也有內容是希望繼承人履行某些行為(例如寵物或親人如何照顧、祭祀喪禮如何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訂立的書面文書,這文書內容在遺囑人死亡時就會發生效力。
遺囑有哪幾種方式呢?5大常見撰寫格式一次看
(一)自書遺囑(一般人所立的遺囑)
指遺囑人自己手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親自簽名。如果就遺囑內容有所增刪修改,須要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由於遺囑牽涉到遺產分配,茲事體大,越來越多人希望在未來沒有任何爭議,因此會想使用公證遺囑。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遺囑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其遺囑意旨,接著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上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的方式代之,並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的事由。
(三)密封遺囑
有時遺囑人不希望繼承人事先知道遺產規劃,便在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遺囑不是本人自己寫的,遺囑人就要向公證人陳述繕寫遺囑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並與遺囑人及遺囑見證人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
有時遺囑人無法自己親自書立遺囑,需指定三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遺囑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遺囑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的方法代之。
(五)口授遺囑
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立遺囑者,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不需經由遺囑人之認可、簽名或按指印。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當遺囑人以其他的方式立遺囑的時刻起,這份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便失去效力,見證人當中的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這一份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怎麼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其實在處理繼承爭議案件當中,很多時候大家的首發攻防戰就是:這份「遺囑」到底有沒有效?也就是遺囑有無瑕疵?因為遺囑中內容不利的一方,總是在找遺囑的瑕疵,最常找的瑕疵包含應該要有的證人人數不足,或者應該要用的方式沒有用對,還有裡面的內容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大概就是這些會影響遺囑的效力條件。
不同「遺囑」需要的條件
首先以下面表格整理五種遺囑方法各自需要的條件: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質疑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根據《民法》第1186條:16歲以上,而且不是「無行為能力」之人(也就是他不能被做監護宣告4)者,均可以設立遺囑。但在失智者部分,並非領有失智手冊就被認定無行為能力,法官常常還是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例如當時他立遺囑時之時間、地點、身旁有無其他人等等實際狀況而定。
上述五種遺囑的形式要求(包含由誰書寫,書寫方式,還有幾個見證人,要不要公證等)有瑕疵。例如:代筆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但若遺囑上只有兩人簽名等,這些都是很常被拿出來質疑遺囑的合法性。
除了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有爭執外,針對遺囑內容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例如:對於遺產的規劃安排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等。
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若被認定有瑕疵,那麼整份遺囑通常會被認為無效,此時會回到無遺囑的狀況,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來處理。但若是針對遺囑內容違反法律特留分部分,法院判決通常認為得回到法律特留分的最低要求來辦理,而不是整份遺囑無效。
舉例而言,王老先生在做成遺囑時,實際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不知道自己正在製作遺囑,而此份遺囑最終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如果王老先生因偏愛某孩子,要把財產權給他。其他孩子可以用特留分來主張自己在此份遺囑的權利。
何謂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指法官透過裁定方式宣告某位因精神狀況或疾病等原因,因而宣告他沒有行使法律上行為的能力,並同時選任另外的人擔任此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來幫助他。
遺囑內容該注意什麼?
雖然自己可以依照自由意思書立遺囑,但並不是每份遺囑都算數的。預立遺囑除了需要注意「形式」,也要注意「實質」;形式指的是符合各種遺囑種類的形式要件,避免遺囑無效,實質指的則是避免侵害特留分等法律規定。
「自書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以自書遺囑為例,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自書遺囑」請記得以下幾點:
(一)立遺囑時需要有行為能力
遺囑者在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是否健全非常重要,這也是很常在訴訟上被提出質疑的地方,也就是「是否在意識不清楚的情形下做成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顧名思義要自己手寫遺囑全文
現代人大多數都習慣用電腦打字,而越來越少自行手寫文件,但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手寫才能辨識是否親自書寫(從筆跡可以辨識,甚至也可以判別是否有行為能力等)。而電腦繕打要如何才能確認是否為立遺囑者親自繕打等還有爭議,目前實務見解仍然認為自書遺囑不能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
(三)一定要明確記載遺囑書立的「年月日」
由於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非常重要,並且可能會有很多份,需要判斷先後順序等,因此法條規定要有「年月日」;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有遺囑只寫「年月」沒有「日期」,最後被認定遺囑無效,因此為避免爭議,建議詳細記載「年月日」。
(四)切記一定要親自簽名
另外有關遺囑內容的增刪修改部分,法條規定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數字,並另行簽名。目前最嚴謹的作法是增字或刪除錯誤後,在遺囑末尾處,註明第幾頁第幾行有更正補充或刪除,並寫明字數。
(五)遺囑千萬不能汙損
如果立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被視為撤回。
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1. 遺囑形式沒有符合法律規定
(2)公證遺囑要遺囑人在公證人處口述,由公證人書寫
2. 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沒有見證人
3. 見證人資格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以下這些「無法擔任遺囑見證人」: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此圖為「自書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圖/PCuSER電腦人文化提供)
作者介紹|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律師高考及格、公務人員金融法務高考及格、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格、期貨營業員考試及格、信託人員考試及格、專利代理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格。
作者介紹|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曾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基隆生命線協會講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專業諮詢委員、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企業危機處理系列講師、臺北市政府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律師、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專業諮詢委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
作者介紹|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擔任律師的執業經驗中,看到人性的堅強與脆弱。暫時放下案牘勞形,望向窗外熙攘的人群,不禁思考:有了法律,是否可能導致更多糾紛?但倘若沒有法律,人們的糾紛更會無止境纏繞糾結吧。於是深吸一口氣,再次伏案,利用法律來建構更多笑容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