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人事同意權的憲政舞台紛爭方興未艾,當中翁伯宗先生違法代理NCC首長,已經完全架空國會人事同意權制度。所幸,近來院會和交通委員會在主席努力下,已經統合國會內部官方立場,確認翁伯宗先生就是違法任用。下一步,國會應通過效力對外的決議文,絕不能讓法定獨立機關,變成閣揆指定的圍事打手,架空憲政,還情勒在野不審案。
本文架構
本文首先敘述,立法院內部確認翁伯宗違法代理的現況;再從法條論述,行政院所謂適用舊法延任,不僅是鑽漏洞,根本屬於違法,考試院、監察院、審計部分別依照各該法律,有權責要處置違法任用;最後,本文謅議如何用立法院決議的工具,逼使上述三個機關動作,重回憲政常軌。
現況:國會內部已然確立翁伯宗違法代理
隨著9月20日韓國瑜主持院會、10月7日交通委員會魯明哲主持,翁伯宗先生代理NCC主委屬於違法,已然確立立法院整體官方立場。這整個過程,有非常精妙細膩的議事操作,在避開可能被攻防推翻的風險下,達到定調違法任用立場。
本會期第一次開院會(9/20),黃國昌就以民眾黨團遞上程序動議,質疑翁先生代理違法,不應列席院會。韓國瑜宣告「…有關翁柏宗代理主委備詢資格,確有審酌空間,不過本次會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已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案及一般提案,尚待院會處理。本權宜問題,雖有審酌空間,但因上開考量,暫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接續著,交委會召開打詐專題報告(10/7)時,魯明哲以召委職權,安排只有主秘可以上台,不許翁先生報告;甫開會立委林國成就提會議詢問,認為可以用官員在台下的方式,彰顯立法院不承認其資格的立場,而仍允許翁報告;最終魯召委以交委會歷來都是上台報告,且主秘屬於公務人員身分較無疑義,宣告就由主秘報告、詢答。
這連串操作的奧妙之處,在於立法院確實不能承認翁先生的資格,但是不讓NCC人員列席,變相幫助逃避受質詢的義務,反而害到立法院自己。折衝之下,韓國瑜和魯明哲擔任主席時,對程序動議的決定宣告,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沒有出席委員異議要求表決,就會變成該會議整體的意見,不只是主席個人意見。這是所能使用衝突最小、程序最簡便的方式。韓、黃、魯、林四位立委,盡力捍衛了立法院的立場,實在值得全體國人肯定。
辯正:翁代理就是違法應撤銷任用 並非僅是鑽縫作弊
翁伯宗資格的爭議,在於上個會期末修正NCC組織法,讓委員資格不會延任到新委員產生;但是,行政院遲未公告新法施行日期,並宣稱目前適用的是舊法,以此為依據,指定了翁伯宗延任並代理。
筆者必須嚴正地指出行政院「違法」。真正的法規範,是行政院形式上有權,依該組織法第16條發布施行日期命令,但實質日期選定受到該組織法第4條第4項前段約束,只能定7月16日為新法生效日,其他所有的選項都是錯誤、違法。 (相關報導: 風評:罷樑啟示錄─賴清德要讓四年深陷「大罷免潮」嗎? | 更多文章 )
申言之,「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為修正後第4條第4項所明定,本條分為前段(分號前)、中段(第一個句號前)、後段,前段已經很清楚敘明「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這就是針對NCC委員任期制度,有關施行時間的特定規範。所以,NCC委員任期與產生的法律規範,雖字面上是寫第一次修正後,但真意應該是將「第一次修正『後』」的「後」字,理解為指涉每一次;畢竟,每次修正後都適用第一次修正的本法,修了等於沒修,當然不是修法真意。本條項前段有關施行時間上的規範,只係強調修正後馬上適用,不要被是否換屆、舊屆次適用的是新法還是舊法的思路干擾罷了。這次修正三讀是7月16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情形,新法就只能7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