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今(3)日下午舉行第二季法說會,會中發表6點聲明,強力反擊欲公開收購新光金的中信金控,強調新光金合意併購對象為台新金、中信金刻意曲解合意併購的法律定義、中信金的公司治理想法令人訝異、中信金臨時介入影響金融市場秩序,以及台新金與新光金的換股比例經嚴謹考量、合意併購應該優於敵意併購。
新光金控總經理陳恩光今日在法說會上答覆媒體與法人詢問時表示,他很認同外界用「新娘」來形容新光金,「我認為現在進行的是婚姻,而不是出售。誰出價比較高、誰出價比較低,有點讓目前進行的事情變成價高者得,但不是的,我們想做的是長遠幸福、永續發展的婚姻,股東的權益一定很重要,其實要三贏,員工、客戶都很重要,結婚最後早生貴子,整個家庭要美滿幸福,不是只有夫妻兩位。」
陳恩光:現在進行的是婚姻,不是出售
陳恩光表示,他自己看,新光金跟台新金算是愛情長跑,在兩年前的5、6月期間,「台新金提出對我們有意思」。他在股東會有提過,談戀愛最好要告白,比較直接一點,「不只告白還要約我出來拍拖」。雙方一定要互相認識、互相瞭解,不只認識你的好、覺得你很漂亮、喝杯茶,後來才發現脾氣怎麼那麼糟糕,美滿的婚姻,婚前一定要充分瞭解。
陳恩光說,台新金兩年前提出要合併新光金,但某些原因停下來了,今年4月26日雙方董事會有授權要互相瞭解,有聘請專業顧問做實地查核(D.D.),互相瞭解對方的好處,也瞭解壞處,這點很重要,不要因為誤會而結合,因為瞭解而分離。
新光金控總經理陳恩光(中)3日於新光金控2024年第2季法說會中表示,新光金與台新金算是愛情長跑。(顏麟宇攝)
陳恩光說,婚姻這件事情,從新娘的角度來看,希望未來家庭能夠幸福,追求股東權益最大化的同時,員工權益也很重要,「目前台新對我們員工保障提出具體保障」。另外一點,員工的士氣重要,大家繼續往前走的過程,「新郎有沒有同理心,結婚不可能夫妻不吵架,過程要有同理心、要能諒解。」
陳恩光:與台新金有差不多的DNA,新光名字要保留
陳恩光提到,「台新金基本上也算是泛新光集團,講得肉麻一點,大家都有差不多的DNA,可能同理心方面會比較不一樣。」以他自己為例,夫妻吵架,看到小孩,願意讓步、協調,要找出共同點,以利未來整合。
陳恩光也強調,「最後一點,合併之後,新光的品牌還是要保留,新光的名字要保留,對我們員工很重要,這是我的分享。」
以下為新光金今日下午法說會上發布的6點聲明,全文內容。
有關中信金控8月28日法說會之9點聲明,本公司回應如下:
接下來雙方會依照程序送交10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向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申請合併,一切都是依循主管機關所宣示的「開大門、走大路」的政策在執行,本公司合意併購對象為台新金控,尚無其他金控公司。
二、本公司前董事長吳東進先生非公司經營團隊,無權代表本公司進行併購商議;中信金控稱本公司大股東吳東進先生願意與該公司合併,這才是「合意併購」,實已不當曲解「合意併購」之法律上定義。中信金控身為金控業,對於何謂合意併購,何謂敵意併購,當知之甚詳,不應藉此混淆聲稱該公司為合意併購:
中信金控於8月28日法說會上表示,因本公司前董事長吳東進先生去找該公司,故中信金控公開收購本公司股票是一種合意併購、沒有突襲。
然,吳東進先生只是本公司50多萬名股東之一,並非本公司經營團隊的成員,未曾獲本公司董事會授權去洽議任何併購事宜。況查,依照金管會94年5月27日金管銀(四)第0944000299號函及94年7月1日金管銀(四)第0944000444號函之意旨,任何人要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併購事宜洽談,須先經公司董事會授權。
中信金控與未經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人士洽談併購,並稱之為「合意併購」,恐誤導投資大眾,且有違公司治理原則之虞。
反觀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併案是依法令規定的「合意併購」程序辦理,一切合法合規。
三、中信金控對外宣稱將來會禮遇吳東進先生家族,其公司治理想法亦令人訝異不解:
根據媒體報導中信金控公開宣稱將來會禮遇吳東進先生家族云云,令人訝異不解。本公司無從得知禮遇內容為何,但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絕不可因為一己之私而得私相授受,如此言論似已漠視該公司董事會職權,恐有致一人決策之公司治理缺失之虞。
四、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意併購在先,中信金控是在本公司與台新金控長時間努力洽議之基礎上,臨時介入,從未與本公司有任何接洽,影響金融市場秩序:
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啟動合意併購在先、中信金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本公司在後,並且在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努力一段時間進行查核、盡職調查及洽議談判交易條件後,再依此基礎加碼,即屬影響金融市場秩序之「突襲」行為。
彭主委在今年6月才對外宣示「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用突擊方式」;爰此,中信金控此舉不僅違背主管機關的期待,也將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紊亂及不安定。
此例一開,未來合意併購的金金併將會消失,只要規模夠大就可任意地去併購其他金控公司,這恐非台灣金融業之福。
五、換股比例是經過嚴謹考量及談判才決定的,也符合獨立專家的合理區間內:
本公司與台新金控合併的換股比例,是考量雙方營運狀況、每股股價及未來經營綜效與發展等因素,經雙方多次協商議定,換股比例也符合獨立專家所出具之合理換股比例區間內。
再者,中信金控所稱以「股東權益為優先考量」的說法,並不盡然符合企併法的規定。企併法明確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本公司決定併購對象,除了價格公平合理外,也需從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員工及股東),合併公司間的文化、業務互補性及公司整合難易度等因素,綜合考量才能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股東權益獲得最好的保障。
上周台新金控法說會上,表示不排除在適當時機有調整之空間,是以本公司將會繼續努力溝通洽議,以符合股東的合理期待。
六、合意併購應該要優於敵意併購,方能符合主管機關支持鼓勵合意併購,不會為併而併的原則:
金融業之併購是很複雜、細緻的事,並非價格高、規模大即能確保順利執行,併購對象必須確保員工、客戶及股東權益不在併購過程中受到損害。而如何能做到?其最根本且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更深層的文化融合、員工安心及合併過程中公司的經營穩定等。
然本公司也聽到股東對於換股比例的意見,上周台新金控法說會上亦有善意的回應,故本公司會再努力溝通,妥適回應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