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2022年11月27日驚傳兒虐案,1名3歲的男童身受重傷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腦出血昏迷指數3,且全身佈滿許多瘀青、瘀血狀的傷口,經醫院緊急進行開顱手術後,持續給予醫療照護。所幸男童最後跨過鬼門關,拔掉呼吸器後,已在去(2023)年1月間轉安置於新竹縣內1家護理機構,引發社會關注。
虐童事件始末
根據監察院最新調查報告,年僅3歲的A童原與母親(下稱乙女)及父親(下稱甲男)居住在新竹縣,母子倆長期遭到甲男家暴,也都是新竹縣政府開案服務的保護個案,然而2人都未有獲得新竹縣府的妥適保護及服務。乙女後來在2021年10月1日遷至彰化縣與陳姓男子(下稱陳男)同住,未料A童仍不幸遭陳男虐待。
不僅如此,乙女還一再逃避彰化縣府的訪視,直到新竹縣府委外社工多番努力聯繫,才終於透過視訊見到A童,然而A童此時也可見雙腿已有多處瘀傷,社工雖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或親訪A童,與彰化縣府跨轄協調合作上也出現漏接,未能及時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謀解決對策,導致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
監察院狠批新竹縣府「處置消極」
監察院衛環、司獄聯席會議於7月17日通過監委葉大華提案糾正新竹縣府,並促請新竹縣府、彰化縣府及衛生福利部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另據歷年重大兒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統計,超過5成施虐者為父母「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為施虐主因;法務部已於去(2023)年3月14日提出《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請行政院允宜督促所屬盡速進行修法社會溝通。
監委葉大華表示,《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保通報案件後,應對兒少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等必要處置,若調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有行方不明時,可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本案A童與乙女長期遭甲男暴力對待,卻直到2021年5月14日才被通報,5個月後A童與乙女和陳男同住時期也遭到陳男持續施暴,身體受有多處傷害,乙女多次目睹,不僅未能加以制止,甚至還參與施虐。
彰化縣府接手乙女成保案件後,雖不斷透過電話、簡訊、LINE聯繫乙女與陳男,但面對乙女屢屢逃避約訪、也未提供正確地址,卻束手無策。監委葉大華指出,在彰化縣府尚未接手A童保護個案轉銜前,還是由新竹縣府負擔管轄權,後經新竹縣府委外家處社工不斷聯繫,終於成功與乙女於11月16日進行視訊訪談,這才見到A童雙腿有多處明顯瘀傷,經追問下,才從乙女口中得知她與陳男徒手或以衣架責打所致,當天委外社工旋即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不過,新竹縣府卻未能及時依法啟動警察機關尋查機制或親訪A童,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竟只以發文方式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此時A童已於11月27日受虐嚴重被送醫救治,再次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更凸顯與彰化縣府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調查報告再指出,A童除有長期受暴,經醫院評估後還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乙女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又薄弱,也因A童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都未能積極讓A童接受早療服務。不過,新竹縣府明知上情,卻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面對乙女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也未能運用跨網絡機制共同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僅是不斷聯繫,以致處遇無法進入案家。
不僅如此,新竹縣府早在2020年7月30日就已在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明確指出乙女權能感低,後續仍需要持續追蹤,而乙女當時也還生活在遭受甲男家暴的威脅與恐懼中,但該府竟在同年8月25日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率予結案,足見處置消極,跨網絡協力合作不足,確有疏失。
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已明文禁止家內體罰,截至2022年已有65個國家立法禁止家內體罰,我國現行《民法》第1085條仍保有父母得對子女行使懲戒權的規定,恐易誤解體罰是一種管教。且據歷年重大兒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統計及研究,超過5成施虐者為父母,「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為施虐主要因素;受虐者中超過7成為6歲以下幼童,近9成為「未就學且未托育」。 (相關報導: 花蓮安置機構爆虐童!號稱體驗殘疾竟「綁輪椅8小時」 還強制「包尿布」不能上廁所 | 更多文章 )
監委葉大華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父母懲戒權」及是否行使在「必要範圍」的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14日提出修正草案,去除懲戒觀念,從法律面防止體罰、身心暴力成為管教方式;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加強社會對話與溝通,俾盡速通過此法案修正,落實CRC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精神,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全面支援父母正向教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