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被認為是替有著「16億資產」的救國團解套,14日已在立法院順利一讀,引發民進黨團怒火,指稱國民黨是「最大強盜黨、國產變黨產,救國團實質被國民黨所控制。」到底救國團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團體,或是被惡意清算鬥爭的被害者,如果是後者,我們要如何還給救國團一個公道與道歉呢?
國民黨立委游顥質疑:「行政機關是不是有不當的擴權之後,還對於許多的團體無限上綱的來做一個清算,全力地清算國民黨,還去把公益團體救國團也列入在這個清算名單之列。」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有關民間團體之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民法948條主張「善意受讓保護原則」以對抗行政權之不當介入。
法學教授葉慶元認為《黨產條例》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之組織,本應不在此限。
行政院於1952年籌組成立救國團,原隸屬於國防部,後於1969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登記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
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救國團成立時是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機關,與國民黨無關。
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第一名畢業,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為蔣經國, 發布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所以足以證明當時的救國團是隸屬於國防部無誤,歷史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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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105年3月,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報告救國團到底是不是國民黨附隨的組織?當時由內政部部長親自報告,明確作證:「救國團・・・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或附隨組織)」。同時最高法院於民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最高法院及內政部均認定救國團是政府機構,自然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既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就不受《黨產條例》之規範,黨產會根本就無法律依據去處分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
民進黨政府成立之黨產會多次指控,救國團是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救國團曾在國內外進行政治監控與思想洗腦等罪名,這些指控皆缺乏具體證據。黨產會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卻以「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而羅織罪名,此乃嚴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前或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國團有罪之前,黨產會就以行政命令查禁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台灣已淪為綠色恐怖。民進黨政府的黨產會已明顯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UDHR)第17條之宣示:「每一個人可以擁有財產權,沒有人可以非法剝奪他人之財產。」
蔡英文在未就任總統之前,曾三次參加救國團的活動,可見蔡總統是認同救國團。蔡英文於民81年擔任救國團「國際經貿事務研習會」營隊的講師;又於民84年在救國團舉辦「從GATT到WTO-烏拉圭回合後的社經問題」研討會,擔任引言人;然後在民85年救國團舉辦「香港九七對兩岸三地之影響」研討會,擔任引言人。如果蔡總統當年不認同救國團,她也就不會來參加三次的救國團之活動。民進黨很多政治人物,當年都曾參與救國團之活動或課程,而今安在?
據瞭解,黨產會成立之初,某一位黨產會之高層就表示,要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衝好死」(台語),意思是要「搞死」國民黨及救國團,黨產會甘願做東廠,搞清算鬥爭,陷害忠良,讓人不寒而慄。
黨產會迫害人民團體救國團,黨產會已取代法院之功能與角色,以行政命令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之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之程序,更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權。黨產會迫害救國團,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黨產會此一獵巫行動,本質就是「以道德的十字軍,來包裝政治權力之鬥爭。」民主政治應建立在法治、人權與正義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之上,這些價值與原則是文明國家社會的共同規範。黨產會違反了這些核心價值,實際上去鬥爭清算救國團,毫無「轉型正義」的正當性可言。這是民進黨政府夸言要推動「轉型正義」的最大汙點與諷刺。
所謂的「罪刑法定」(nulla poena sine lege)主義 ,這是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救國團當初成立是政府的組織,其運作與活動若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才得加以處罰。救國團成立七十年後的今天,黨產會卻片面逕行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是違法的團體,要強迫沒收救國團之全部財產。黨產會如此行徑,將對民主社會的法律秩序帶來嚴重破壞與悖逆的後果。
救國團於2016年委請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教授(Christian Starck)針對救國團之案件提供他法律專業之意見,他的意見書經駐德國台北代表處及當地哥廷根法院之認證,已提供黨產會。史塔克教授是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in Gottinge)科學院院長,是公法之名譽教授,曾任律師及法官,他也是台灣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德國深造時之老師。史塔克教授的結論是: 台灣的《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
史塔克教授認定:雖然不能否認在上述救國團之第一階段發展中,台灣始終為國民黨一黨執政,但《黨產條例》既已於第4條第2款明文規定「附隨組織」須一方面雖獨立存在於政黨,同時卻必須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始構成法定要件。該項定義後段顯然與救國團之情況不符,故《黨產條例》不應適用於救國團、救國團亦不屬黨產會調查權限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