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民眾有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險保障,金管會今(4)日表示,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產險、健康險、合併保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壽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人身險...等8類保單,未來將可免於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另外,本次修法也引入國外的介入權制度,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拿保單解約金幫要保人清償債務,成為保單的新的要保人。
金管會今日傍晚舉行例行記者會,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保險法》修正草案預告60天期滿後將報送行政院審議,時間預計在第三季,另外,因大家關心這項草案,金管會將爭取列為下會期的優先法案,以早日三讀通過。
蔡火炎表示,《保險法》將新增第174條之2,要保人的保單若有下列8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任何1種,該張保單就可以在要保人債務上身時,免於成為要保人之債權人聲請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蔡火炎並表示,根據司法院今(2024)年5月9日送交立法院的報告,去(2023)年1月1日到今年3月31日,我國有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權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總共8712件,金額則是不詳。
至於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可免於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的8類保單,如下:
一、 財產保險契約。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解釋,此為產險公司發行,被保險標的為「物」而非人的保單,而非產險公司賣的全部保單。例如,住宅火險。
二、 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1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及1年期人壽保險契約。
三、 小額終老保險契約。
四、 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之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內者。
五、 前四款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
六、 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
七、 人身保險契約單筆有效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未逾新臺幣十萬元額度內者。 (相關報導: 幕後》國安局長被看光光震驚情治圈 新調查局長出手弄瞎中國安控雙雄 | 更多文章 )
八、 前二款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新台幣10萬元額度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