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機密,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國會聲量王徐巧芯揭露我援烏「密件」,被外交部告發「洩密」,立委同僚王世堅評論,「徐巧芯慣性搏版面以壯大聲勢,這次為了聲量破壞國家機密,被告只是剛好而已。」論事中肯的王世堅,這次大錯特錯,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徐巧芯挨告,『剛好』突顯民進黨政府(外交部)的霸道而已。」
行政機關告立委洩密,徐巧芯是行憲首例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三條明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此一憲法明定之立委「言論免責權」,大法官曾有釋字四0一號與四三五號解釋,言簡意賅強調,「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什麼時候不受此保障呢?大法官亦做出明確規範,「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但大法官亦說明,原則依國會自律原則處置,除非情節嚴重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簡單講,立委行使職權除了言詞問政(質詢),即使大打出手,非必要亦不負民刑事責任,舉例而言,立法院長韓國瑜於立委期間曾經因為肢體衝突打傷同僚陳水扁,陳水扁沒對韓國瑜提告,立委議事衝突挨告者的唯一成功案例是范雲告陳雪生「性騷擾」。

至於受立法院監督的行政機關告立委「洩密」者,徐巧芯大概是中華民國行憲後首例!威權時代的兩蔣抓立委貪汙(黃豆案)、叛亂(美麗島事件),也不會以立委問政內容辦人,黃豆案抓了立委却讓司法行政部長下台,美麗島事件則直接促成台灣的民主化;立委問政挨告者,徐巧芯不是第一例,比方揭發潛艦國造有弊的立委馬文君,既被告誹謗(不起訴)還被告洩密,但兩者都是曾為潛艦國造爭議當事人郭璽舉發,國防部沒蠢到對職司監督的立委提告。
國會職權靠「洩密先行者」發揚,陳水扁是第一人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動輒對立委提告,司法機關還沒頭沒腦地受理,套用大法官的說法,就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行政與司法)之干擾而受影響」,當年揭發拉法葉弊案的陳水扁,應該列為洩密罪第一人,揭發前行政院長郝柏村召開軍事會議的葉菊蘭是第二人,簡單講,民進黨立委才是「洩密先行者」,因為有這些「先行者」,國會職權才得以從威權到民主而漸次完備,諷刺的正在於此,當民進黨受惠於揭弊光環而取得政權後,就嘗到了「以機密鞏固政權」的甜頭,拿起威權兩蔣都不曾使用的棒子,狠狠地揮向政敵。
細究徐巧芯揭密場域,一在外交委員會質詢,二在黨團記者會,均屬大法官認定應予最大保障的範圍,或謂徐巧芯既在臉書發文還回答媒體詢問,但這二者都是說明她的質詢內容,符合「行使立委職權之附隨行為」,當然在言論免責權之列。 (相關報導: 風評:援烏案,又是一件「援汙」案? | 更多文章 )

徐巧芯的揭密內容是外交部與捷克政府簽了一筆千萬美元的援助烏克蘭專案基,其中百分之三十需採購台灣醫材;根據外交部聲明,「本案公文文書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但是全案仍循公開、透明原則,遵照『條約締結法』規定,於簽約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簽約後分別報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先不論,此一援烏專案是否該列為「密等」,全案送立法院備查,足證屬立委理當監督的範疇,立法院甚至可以改備查為審查,立法院若不准予備查,這筆基金的預算是不得動用的;至於這筆基金到底採購了哪些台灣廠商的醫材?醫材項目是什麼?理當公開以示負責,若採購成為「秘密」,就是大開圖利的方便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