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米告江蕙MV抄襲,為什麼最終不成立:《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2)

幾米廣場。(取自交通部觀光局「台灣經典小鎮」網站)

我國法院判決多年來根據著作權法原創性之精神,以及侵權之民、刑事責任,形成「接觸」及「實質相似」兩要件,作為著作權侵害之判斷標準。關於著作權之侵害,我國實務亦經常以著作「抄襲」指涉之,而社會大眾也經常使用「抄襲」一詞。然而「抄襲」一詞並非著作權法上之法定用語,只不過在法院實務以及社會大眾長期使用下,「抄襲」一詞已被用來指稱非由作者所自行創作,而係未經授權而擅自模仿或抄錄他人著作的情事,也可能因此構成對原著作之權利侵害。

法院判斷著作權有無構成侵害,係將權利人與抄襲者之作品進行比對,判斷有無構成「抄襲」,並以「接觸」和「實質相似」二要件作為抄襲與否之判定標準,說明如下:

1.實質相似

綜合判斷兩部作品質與量之相似程度

實質相似,係指行為人之作品與他人著作量之相似及質之相似,此為客觀要件。分析比對時,除以文字比對之方法加以判斷抄襲外,亦應對非文字部分進行分析比較。所謂量之相似,係指抄襲之部分所占比例為何,著作權法之實質相似所要求之量,其與著作之性質有關。故寫實或事實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要求更多之相似分量,因其雷同可能性較高,故受著作權保護之程度較低;所謂質之相似,係指抄襲部分是否為重要成分,倘屬重要部分,則構成實質之相似。因此抄襲部分如為著作之重要部分,縱使僅占著作之小部分,仍構成實質之相似。

面對當今侵權態樣與技巧日益翻新,實務上似乎較缺乏與原本全盤照抄之例。有意剽竊者,通常會加以相當之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之程度,避免侵權之指控,使得侵權之判斷更加困難。故分析著作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除了應同時考慮使用之質與量;縱使抄襲之量不大,然其抄襲部分為精華或重要核心,亦會成立侵害著作財產權。

不宜流於形式比對,而應以「整體觀念與感覺」判斷

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既稱「整體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純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加比對,否則將喪失整體藝術美學之判斷,而流於局部僵化或制式之比對。在量的考量上,主要應考量構圖、整體外觀、主要特徵、顏色、景物配置、造型、意境之呈現、角度、形態、構圖元素、以及圖畫中與文字的關係,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標準。

2.接觸

有合理機會接觸亦可能符合要件,不以直接接觸為必要 (相關報導: 王義雄觀點:台灣瀕臨戰爭的邊緣 更多文章

接觸要件要如何判斷?接觸要件包含直接接觸,例如行為人有參與著作物之創作過程、取得著作物、閱覽著作物等情事;以及間接接觸,指行為人具有合理機會接觸著作物,例如著作物已行銷於市面或公眾得於販賣同種類之商店買得該著作,被告得以輕易取得;或著作物有相當程度之廣告或知名度等情事。實務上曾發生某甲編劇將劇本寄給好友某乙編劇閱覽,以提供修改建議,倘使某乙將劇本進行改編,並以某乙名義投稿,某甲指控某乙涉嫌抄襲時,其「接觸」要件即已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