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閲本文的讀者,今天請設想並自問一下,如果我是法官,新收一個案子,由我決定如何進行審理,我該如何做呢?
選擇似乎不只一種。
第一個辦法,是由我先閲覧原告(也就是控方)所提出的書狀文件證據,瞭解案件的梗概,一面請被告提出答辯,看他是否承認控方說的無誤(通常被告不會如此承認);另一面則須思考從何處開始入手瞭解案情。基本的路徑是由法官我掌握訴訟程序的進程。此處如果打個比方,待審的案件是個有待打開的卷軸畫,觀畫的我將會決定是從左從右或是從上從下打開卷軸觀覽此畫;更重要的是,我也會因時間是否寬裕而決定要分幾次進行觀覽,每次花多少時間,隔多久再進行下一次的觀覽。訴訟雙方則會每次隨著我法官看畫的進度,解說我看到的是什麼樣的畫作,也可能在過程之中建議我觀覽的重點與順序,直到我看完全畫為止。一般來說,採用這個辦法看畫,我會分段看、並且依照我認為適當的方式觀覽。這個辦法,一般稱為職權進行主義,也就是由法官本於審判的職權決定訴訟的進程。由於法官會主動調查證據,包括詢問證人以及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被告在內,常有人以為此中總還是帶有某種糾問主義(inquisitorial system) 的色彩。
第二個辦法,則是法官並不急著閲覽卷宗,而是先與當事人共同排定審判的時程;審判時法官並不需要問案,而是以聽訟為主,由雙方當事人分別舉證、質證從事攻防,審判活動是一次從頭到尾連續進行。在審判開始之前,應預留足夠的時間,給雙方自行依合意從事審判應有的準備,相互就審判時要向法院提出的證據資料先為交換,以便於審判進行時,都有充分的準備進行攻防;雙方喬不攏的程序爭執,則請法官介入斷個程序上的公道。如果再用看畫做比方,這個辦法就是先要選擇一個大家都能看畫的時間(或期間),在一起把卷軸畫完全打開,一次全部看完。在看畫時間到來之前,由雙方以共同同意的方法,進行看畫的準備安排;看畫時則全由當事人各自決定要如何向看畫的法官介紹或強調觀覽的重點。此辦法一般稱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或是對辯制度(adversarial system),其進行審理的方式,則叫做集中審理,而與分段式審理有明顯的不同。
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這兩種辦法都有可能存在。我國的司法實務,在三種訴訟程序之中,法官都慣以職權進行的模式做為主要的方式。以刑事訴訟而言,這兩種模式其實具有實質的差異,特別是在無罪推定原則的運作上,可能存在著一些看不見的但也不容忽視的不同影響。
職權進行主義,由法官主導案件的進行,法官必定要先從了解控方的主張開始,因此通常容許控方於起訴時將所有的指控證據隨著起訴狀倂呈。當法官看畢控方的卷證之後,固然知道如何進行問案,但也容易在心中形成受到控方卷證影響的預斷。
一個簡單的道理是,當法官開始問案、尋找問案的問題時,就會發現,心中的疑問必會有些假設,假設有罪所問的問題與假設無罪的問題並不會一樣。除非問案的法官只問假設無罪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假設有罪的時候。偏偏問案的法官又不希望與人心中已有定見的觀感,同時問一些假設有罪與假設有罪的問題,看起來比較中立一些。其結果就是只要採用職權主義進行問案,原該是謹守無罪推定立場的法官,幾乎無可避免地會有改採有罪推定的時刻。控方也會發現,只要是法官運用職權問案,就會有向控方靠近的時候;採取當事人進行,純粹聽案的法官,則始終是個需要控方說服的對象。在台灣有些有經驗的檢察官根本選擇不是每次到庭,或是出庭時儘量讓法官詢問被告或證人,自己則能不說話就不說話,就是誘使法官推定有罪的上佳策略。而法官只要不肯承認自己可能會受影響而形成預斷,就會難以拒絕主動問案、把整個案子握在手中的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