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政治與「約」的關係

選舉不能只是像舞台上演戲,講著漂亮的話,候選人必須重視並兌現自己與選民的承諾。圖為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顏麟宇、林俊耀∕風傳媒合成)

政治與「約」,貌似不同領域之事物。蓋政治為眾人之事,約則似乎僅存乎立約當事人之間。惟其不然,政治活動內容萬端,多有涉及公開、半公開,或是隱密之協商。為了促成某事,必須經過種種溝通,說服,雙方若能達成合意,此之為約。

華人社會有很長的「約」的歷史存在,而約與契有著密切關係。西方社會乃孕育現代化法律的搖籃,所謂的契約精神,就是由西方社會通過約這個概念而塑造出來的。很顯然的,中西雖然都有約的歷史,但是明白人都能看出,此約與彼約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其之差異,不僅體現在對約的性質的看法,更存在於違約之後,當事人與第三人對此之態度。

中文契的古字寫作「㓞」,最早見於於甲骨文,其本義為「刻」。古人刻木為記,引申為契約之意;並由契約的合齒引申出投合的意思。契之概念有很多種,譬如契合;從約的角度來審視,則為合同、合約,例如:「地契」、「房契」。《說文解字.大部》:「契,大約也。」中文約的意思,從本文語境來看,有限制、管束之意。《論語.子罕》:「博我以文,約我以禮。」另有協議、預先說定之意。《史記.卷七.項羽本紀》:「項王乃與漢約,中分天下。」還有約會之意。宋.朱淑貞〈山查子.去年元夜時〉詞:「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

由上述可知,華人社會頗不乏約的歷史與淵源,但也有很多著名的違約案例。例如:戰國時期,齊國田單與燕國諸侯約定會面,共商對抗強敵。為獲取信任,田單先以火燒自己鬍子和眉毛,表現出絕對誠意;卻於燕國諸侯放鬆警惕後,藉機對燕國發動攻擊。至於類似王莽篡漢、李自成迫死崇禎皇帝,以及革命開始時,有共同赴湯蹈火,共享榮華之約定,於事成之後,卻誅殺功臣之例,則多到不可勝數。惟其非但如此,往往違約一方,還能提出堂而皇之說詞,用以證明自己行為之正當性。

從許多政治活動所締結的約來看,華人社會雖然存在各種約的形式,但是如果當事人感覺有需要,只要能說得出理由,或是即使說不出漂亮理由,但只要感覺情況有異,或是想法變了,均能成為違約的背後理由。立約的相對一方,自然十分氣惱,但奇妙的是,也更應該觀察的是,違約方的同一陣營者,對於主事者之違約行為,經常不以為有多大問題,除非此之違約後果對自己陣營,尤其是對個人利益產生負面影響時,才會在考量各種情況後,以違約為由抨擊主事者,甚至都不必以違約為由,即以各種其他理由抨擊之。換言之,其重點在於個人之利益是否受損,而不在於己方是否違約。

西方社會的約的來源不可能同出一源,但是毫無疑問,對其發生最徹底影響的是《聖經》中所描述的「約」。約是指猶太人與上帝之間訂立的契約,既包括上帝與一切受造物之間訂立的契約,也包括與個人、群體之間的立約,例如:上帝與亞伯拉罕、以色列人之之間立下的約;以及耶穌與世人之間立下的約。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柯文哲─成敗都靠一張嘴 更多文章

西方社會據此,並揉雜各式歷史因素,因而生成了「社會契約理論」,其最早由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提出。此一理論認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成立是基於人民之間的某種契約或協議。實際上,社會契約之所以能得到肯定,並予以實踐,乃源於信仰與文化的有力支撐。在基督教文化中,守信被視為道德的核心,這種價值觀對契約的尊重和執行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中世紀時,教會是西方社會的核心機構,其在法律和治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教會的法律體系(例如教會法)和道德教導對於契約的概念和實踐有顯著影響。雖然現代西方法律體系是在多元文化和哲學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基督教的道德觀念和契約精神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契約中對誠實和公正的要求,即反映了基督教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