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支持臺大不設附中並請教育部妥處名實不符的附中

筆者呼籲教育部暫停實施《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並全面檢覈附中存廢。(資料照/新竹縣政府提供)

因為臺灣大學(臺大)宣布「沒有教育學院,不設附中」,引發新竹縣長、民意代表及家長協會的反彈,使開設師資培育課程的國立大學(大學)設置附中一事,受到大眾的關注。

但臺大真的負有為滿足新竹縣需要高中,而在閒置的校地上,設立附中的責任嗎?或許由大學為什麼會設置附中、臺灣現有附中的實際效能等問題略加探究,即可找到答案並可對附中的未來發展,有所期許。

大學設置附中的目的

教育史上,大學設置附中的首例,是有「教育科學之父」稱譽的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 1776-1841),1810年於德國Konigsberg大學所創。基於「教學不僅僅是學術,還必須有演示和實習,……我想找一些男孩,每天教導他們一小時,讓聽過我授課並熟悉我教學法的年輕人,透過觀摩和交流,逐步完成教師訓練。……這種小型實驗學校,可以做為未來大規模學校的最好準備。」的理念,赫爾巴特在開設教育研究所(seminary)的同時,也附設了實驗學校。身為教授的他,不僅親身投入該校的教學,也鼓勵其他的教授參與,使該校成為教師和教授共同研究與實踐的場域。且正因為長期的實驗經驗,使赫爾巴特建構了完整的教育學理論,而有1835年代表作《教育學講授綱要》的問世。

此後,各國的師資培育機構,多附設相應的實驗學校,如臺灣自日據時代所設立的師範學校,即均設有附小且延續迄今。而我國自民國21(1932)年《師範學校法》公布以來,凡與師資培育相關的法規,亦均有和當前《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一致的規範。

依據《師資培育法》,大學所附設的學校,校名應是「○○大學附設實驗學校」,如「臺灣師大附中」的全稱,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實驗高級中等學校」,足以令人「望文生義」地掌握其所應具的三大職能:

一、本質為「高級中等學校」:須遵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範,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二、性質為「實驗研究」:基於大學「得」設立附中的精神,附中本就屬於一種實驗,由大學不斷評估是否滿足需要,決定是否續辦或調整辦理方式;因而亦須接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規範,承擔各研究機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教授經一定程序規劃的相關實驗或研究,藉供未來普遍施行時參照。

三、特質為「大學附設」:由於設立的主體是大學,使附中成為高中裡獨特的一類,須依據大學和附中所分別訂定並經教育部核准的「學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範,以滿足師資生╱實習教師認識學生特質、印證教育理論、觀摩教學原理、演練各領域╱學科教法等教育實習相關的需求為其重任。 (相關報導: 幕後》民進黨憂桃園立委「團滅」!搶救鄭運鵬、黃世杰、趙正宇  更多文章

因此,在「大學―附中」一對一的緊密關係下,教授不僅須善於指導師資生╱實習教師,也須長於協助附中教師達成教育實習的要求、及參與各類實驗和研究。而附中教師則不僅須完成高中的教育任務,還須配合教育實習,樂於接受教授的建議,也須在參與實驗和研究的歷程中,積極展現相關倫理並勇於發現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