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超觀點:毒藥丸條款劍指中國大陸

針對美國在USMCA中將企業常用的毒藥丸條款納入貿易協議之中,以對抗「非市場經濟體」,中國大陸該如何因應?(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與墨西哥及加拿大於九月底完成《美國-墨西哥-加拿大貿易協定》(USMCA),其中最受矚目的內容非「毒藥丸條款」(poison pill,或稱「毒丸條款」)莫屬,該條款乃係針對非簽署國的中國大陸而來,後續影響相當可觀,值得深入探討。

毒藥丸條款簡介

毒藥丸條款原本是用於防堵敵意併購的工具,公司可透過董事會的決議,給於股東認購權,當符合特定條件時,公司股東即可行使認購權,低價取得股份,造成欲收購者的持股稀釋,提高有意併購者的併購的門檻,增加購併之難度。

此次在USMCA中,美國巧妙地將企業常用的毒藥丸條款納入貿易協議之中,以對抗「非市場經濟體」。該協議中所謂的毒藥丸條款,是指32.10條款,該條款規定,協議中的任何一成員國與非市場經濟體達成自由貿易協議,則其他成員國可以在六個月後退出並建立其自己的雙邊貿易協定。

毒藥丸條款可能的影響

協議中的「非市場經濟體」雖沒有指明是誰,但是所有人都知道,美國此舉主要是針對中國大陸而來,美國商務部長羅斯(Wilbur Ross)坦言,USMCA納入毒藥丸條款,就是要對中國大陸施壓。中國大陸一直想爭取「市場經濟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簡稱MES),並主張依據2001年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WTO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WTO)第15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5年後,即將自動成為WTO協定下市場經濟地位。也就是從2016年12月11日起,中國大陸已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應該終止對中國反傾銷調查時,使用「替代國」(surrogate country)價格的做法。但包括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多數西方國家卻都不承認大陸已經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目前大陸針對此一爭議,刻在WTO審理中。

毒藥丸條款逼迫其貿易夥伴選邊站,只能在美國與中國大陸之間選擇一方簽訂貿易協議。高度依賴美國市場的國家,可能只能向美國靠攏,捨棄與中方簽訂自由貿易協議。以加拿大與墨西哥為例,引用BBC的數據,USMCA對兩國貿易額GDP比重高達40%-50%,但只佔美國的5%。即使二國與中國大陸貿易相當密切(大陸分別為加拿大與墨西哥的第二大與第四大出口市場),惟在加、墨二國高度依賴美國市場下,縱然知道同意毒藥丸條款可能會得罪中國,也只能被迫接受。 (相關報導: 風評:中國經濟成長創近10年新低只是下階梯的開始 更多文章

尤有甚者,該條款不只是針對墨西哥與加拿大二國而已,USMCA簽署後,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對外直指: 毒藥丸條款還將進一步適用於美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協議中。美國對外貿易談判,秉持著由易而難的步驟逐一推動。先在3月完成與韓國重新談判2012年生效的《韓美自由貿易協定》(U.S.-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9月底又與加拿大及墨西哥達成USMCA。目前正分別與歐盟、日本及英國洽談雙邊貿易協議,根據媒體報導,主要爭點在於汽車關稅與開放農產品市場,汽車關稅已經達成基本共識,農產品可望循加拿大模式,歐日適度開放部分國內市場,讓川普有下台階,有機會在年底前完成談判。不過,倘在協議中新增毒藥丸條款,恐將增加討論的空間。然本文推測,美國與上述這些國家的FTA遲早仍會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