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新北市接連爆發『導師用公審方式帶小一生』、『學校包庇長期霸凌公審受害學生』、『師生集體霸凌戀愛學生致其自殺』案,件件觸目驚心。對我們這個年紀的人來說,除了有情節輕重之分,「老師有問題」似乎是這一輩與下一代共通的經驗,一提到上課照本宣科、缺乏熱誠甚至是怪怪的老師,幾乎都能得到迴響,不適任教師可以說是台灣社會揮之不去的夢魘,政黨都輪替那麼多次了,為什麼這麼多年下來不適任教師問題依舊無解?
我國現行教師的權利義務工作權保障等是規範在教師法中,其中第14條雖規範了剝奪教師工作權的各項規定與程序,在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等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上,卻幾乎發揮不了作用。除了法律設計,通過教師代表過半的教評會決議不易外,也常因學校不熟悉法律程序,讓實際汰除的不適任教師寥寥可數。
面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困境,校長團體與家長團體雖然已認識到無法藉由教師評鑑淘汰不適任教師,而將期待放在教師法的修法上,但想要讓教師團體對長期以來拉鋸的教評會教師比例讓步,沒有想像中容易。先不說下個會期是預算會期,可以用來處理法案的時間有限,面對組織力量龐大教師團體,只怕修法仍會陷入泥沼。因此,假如不想讓不適任教師問題繼續延宕,比較可行的是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想辦法。
在不修改母法下,教育部去年修改了『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專審會)及諮詢小組,藉由引進公正、專業的外部力量,協助調查、輔導,同時也提供學校法令諮詢,避免先前程序瑕疵的問題。根據國教署署長的說法,目前已有16個縣市成立專審會,台南市跟雲林縣的專審會並已開始運作。
依照國教署專審會的設計,將過去由學校教評會一手負責的成案、調查、輔導都轉由主管機關專審會處理,但最終的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決議,還是在學校的教評會,不但未更動原先敏感的教師比例,也可解決過去學校人情壓力、法律及輔導專業不足等問題。且在專審會專業意見下,也會對學校教評會決議產生壓力,避免師師相護。
這套新的制度才剛上路,還看不到成效,但對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努力,自當是樂觀其成。然而必須要提醒,即便這套制度可以有效解決不適任教師問題,恐怕仍與家長、學生的期待有段落差。簡單的說,會進到通報系統的,多半是情節重大的少數個案,除非有顯而易見誇張的行徑,不然像是與家長溝通不良、教學不認真等,都未必可以成案而受到處理,只怕專審會的成立仍無法舒緩家長的焦慮。
因此除了教育部新推出的專審會外,建議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再多做一點:開放專審會除受理學校申請的調查案件外,也要接受家長的檢舉。很多家長可能會顧及向學校檢舉是否不利學生,轉而向媒體或民代求助,涉入的人變多了,很可能產生更多不必要的誤解,增加處理困難。與其讓家長四處求助,為什麼不想辦法納入體制中來尋求解決?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中小學校長考試能考得出行政幹才嗎? | 更多文章 )
一旦開放家長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專審會通報,會不會造成浮濫甚至隨意亂指控,增加行政與學校的負擔?當然會,除了原本理應處理的重大情節案件外,一定多了很多因溝通不良、認知差距的「烏龍案件」。但不要忘了,原本的制度僅有重大案件進得來,但「教學不認真」卻還未到「教學不力」就沒有問題了嗎?從協助的角度來說,如果可以在初期階段即獲得專業協助與介入,不是對師生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