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春的監察院很忙,四天發出了十篇新聞稿,包括扁案與管案兩大案;對貪汙洗錢的扁案,監委非常注重人權,對扁案中途更換法官損及被告訴訟權益,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相反的,對管中閔十五年教職與政務官任內「兼職」收入一千八百萬全都錄(露),連赴大陸學術公差請領三百六十九美金也不遺漏,堪稱鉅細靡遺,「有罪推定」無視當事人個資,結論是「管中閔教職期間一再未經報准兼職」,要求教育部督同臺灣大學確實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監委充任法官「認定違法」,清算財產
兩件調查報告都無實際影響,以扁案而言,改變不了既有判決(貪汙洗錢事實),以管案而言,這是繼監委前次調查管中閔為壹周刊撰稿收取稿費,「認定」管「違法兼職」彈劾並移送公懲會之後的第二個「完整報告」,彈劾案改變不了管中閔當選並就任校長的事實,這次調查報告儘管進一步「認定違法」,詳細臚列所有兼職,同樣改變不了管中閔當選並就任校長的事實,唯一作用是企圖營造管中閔做為一介教授,「兼職」的本事極大,不論是兼教授、兼顧問或兼主筆,問題是:這些兼職是否真如監委所認定─違法?果若違「法」,要求教育部「依法行政」,是要撤銷當選事實?還是沒入收入充公?還好,不論何者,都不是監委「認定」就算,否則司法院真的可能關門歇業,由監委充任法官即可。
管中閔「兼職」到底違了什麼法?監委的說法是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相關,如幫壹週刊「常態性匿名寫社論」,「認定」為違法兼職,無視司法院、行政院認定寫稿收稿酬不違法的函示和解釋;而兼教職或兼事業單位和團體之職務而收取報酬者,需經服務機關同意,監委「認定」管中閔多項兼職未申報,因此「違法」。

無行政職之專任教職「兼職(課)」,不必報校
事實到底是什麼呢?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轉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許可。」基本規範「公務員」─包括事務官和政務官,大學教授本職就是教學與研究工作,而教育部鼓勵大學教授善盡社會責任,只要沒有擔任行政主管(公務員),可以不經報備直接參與外界委員會議、評審會議和演講,並支領報酬。管中閔台大任教期間,並未擔任任何行政職務,並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的規範之內。
大學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的「兼職」規範,要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第三十四條),教育部在二0一五年六月頒布的解釋令(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明定所謂兼職為「從事本職外工作」,至於出版投稿等,且與任何組織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者,都不叫「兼職」。 (相關報導: 羅智強觀點:太上東廠的三個變身 | 更多文章 )
而公立學校教師的「兼課」,依教育部台(85)人(一)字第85522821號函、台(91)人(二)字第91082650號書函、台人(二)字第0920034348C號書函,各校聘請他校教師為兼任教師時,應先徵得原校同意,台大教授兼任他校授課,基本依循此一原則,但是,若教授未兼行政職務,根據上述教育部的最新函釋:「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這九十個字並不難懂,就是未兼行政職的教授兼外校之課,得免報校同意,當然兼課時數還是得依規定的每週四小時之內為限。這麼淺白的文字,監委竟看不懂?管中閔他校兼課,只有一點比其他教授要優遇,因為他是中研院士、特聘教授,鐘點費比一般教授為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