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民主自由的燈塔?人權人道的殘燈?

法學專家邵子平長期任職聯合國,因工作關係領有中國護照,却因此被取消中華民國國籍。(資料照,盧逸峰攝)

友人分享人球邵子平的法律文件,問我有何看法。我才發現就憲法權利和國際人權而言,原来自詡为「民主自由的燈塔」的台灣,好像更像是閃爍不定的殘燈。

一、事情的緣由

邵老1936 年出生南京,12歲隨父翁知名外交家邵毓麟來台。除1960 年代末期赴西德科隆大學深造,取得博士學位外,在台灣生活,求學,當兵,工作,結婚,直到1971年赴美。本人及家人之親戚朋友多在台灣。雖非許多人認可的正 ⸢綠⸥ 旗,既不曾申請,又未經內政部同意放棄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當然是毫無爭議。事實上,法院及內政部也不敢否認。

但是,邵老1973年進入聯合國秘書處就職,因工作規定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1996年退休。並於2003年赴大陸工作。因研究南京大屠殺的成績,2018年獲頒榮譽市民證,獲准在南京登記戶口。在此期間,他的中華民國護照, 身份證 (最後更新,2015/01/05),及在台戶籍一直保留。2019年以台灣當局認定的 ⸢大陸地區人民⸥ 身份回台。但因病申請延期居留,為移民署拒絕。台北萬華戶政事務所並註銷其戶籍及身份證,同時函請內政部吊銷其護照。

邵老不服。但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空白讓權所定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有關規定,邵老已非台灣 ⸢自由⸥ 地區人民。判當事人敗訴。邵老聲請憲法法院釋憲已逾半年,仍在繫屬中。

實際情况是:由於没有户籍,造成邵老生活上 (醫療,經濟,財產,社福等)及精神上 (「陸配」)極大的不便和痛苦。只能暫時接受只有名義上的中華民國國籍,實際上却是一中憲法上所無, 而是反人道,歧視性的,毫無國籍實質的 ⸢大陸地區人民⸥, 更淪為 ⸢陸配⸥,乃黯然離鄉。請注意:這可不是自願的臨時讀書,工作,探親,旅游。

此案涉及嚴重違反人權的法律規定及原則,可謂罄竹難書。篇幅有限,我只選擇一些明顯侵犯人權的有關國籍,戶籍,護照,政治權,酷刑等,略加評論。主要直接涉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 (民主共和國),第2條 (主權之歸屬),第3條 (國籍),第7條 (平等權), 第10 條(居住遷徙),第17條 (參政權),第18條 (服公職),第22條 (其他基本權利),第23條 (必要限制),增修條文第10 (XIII)條(僑民政治權), 增修條文11條 (兩岸關係)。並進一步分析憲法第141條同時引為國內憲法層次的國際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等規定及實踐。

二、武斷恣意註銷國民戶籍,折損國籍的兩岸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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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邵老具有憲法第三條規定的中華民國國籍,而為中華民國國民,有關當局沒有否認,也無法否認。而國民政府所簽訂的 ⸢關於國際法衝突某些問題的公約⸥ (1930)也落實所有締約國必須承認:每個人應有其國籍。一般而言,國民身份依國家與國民個人的某種連結 , 在國際大都以血緣主義 (父母),或地緣主義 (出生地,居留地)的自然現象決定國籍。國籍並無分類。更無法理國籍或事實國籍之分。因此,憲法第3條明示;有國籍即為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