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專文:築基於偽善的「廢死」?

舞台劇「某個死刑犯的最後一天」,描述一位死刑犯在槍決前的最後時刻。(曾原信攝)

近日台灣發生的女童被割喉案,使死刑存廢問題再度成為焦點。最新民調顯示,84%的台灣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贊成的僅有8%。去年六月的民調,82%不贊成廢除死刑。這次增加了兩個百分點。

台灣(還有日本、南韓等)跟歐洲不同,多數民眾贊成死刑,認為這能體現司法正義。但仍有少數人主張廢死,跟歐洲的輿論類似,認為廢死才更人道。

那麼哪一種說法更有道理,哪一個更體現人道原則?

無論是台灣、歐洲、還是美國,全球反對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五個方面。但如果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判,他們的理由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殺人不對,但我們也沒有權利剝奪別人(殺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聖的,每一個生命都值得珍惜,誰也無權剝奪。由此為反對死刑奠定理論基礎。

但這個理由實在不堪一駁。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當然是指:1,不可「首先」殺人;2,不可殺「無辜」的人。在法治社會,法庭判決的殺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公權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這兩個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結束」,性質卻完全不同:一個是殺害無辜,一個是公義處決罪犯。首先(主動)屠殺無辜的罪犯,其生命的價值和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的。

反對死刑的人,往往強調那個殺人犯的生命多麼寶貴,而不最看重那個被害者的生命。他們用兩個生命同等重要,來抹殺兩個生命的不同價值和意義。事實和常理是,當那個兇手這樣把女童割喉之後,他的生命和價值就絕不能再跟那個女童等量齊觀,絕不具有相同價值!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如果再把兇手的生命跟女童的生命,以及跟其它人的生命等量齊觀、視為同等,並因此對兇手不做嚴厲的懲罰,那就沒有司法公正,是對生命價值的踐踏。而沒有司法公義和公正,就不會有真正的人道!

另外,如果「不可用結束生命的方式對待殺人犯」的邏輯成立,那麼監獄也不能關押罪犯了。因為同樣可用「不可剝奪他人自由」的邏輯來狡辯:「雖然犯罪分子剝奪無辜者的自由或財產(強姦,搶劫等)是錯的,但其它人卻沒有權力剝奪搶劫/強姦者的自由。」如此邏輯成立的話,這世界就沒有司法、沒有原則,更無正義可言了,整個世界就徹底亂套了。

那種「誰都不可殺人」論調錯誤的根本點,是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之間的界限與性質。西方和東方的左派們(很多是偽善者),總是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確的高調,尤其是為了顯擺他們多麼人道,而拋棄最基本的邏輯常識。他們對罪犯的同情,往往超過對遵紀守法的無辜者的同情。這是最顛倒價值、攪亂世界的惡行!

事實上,只有保留死刑,使罪大惡極者(如台灣割喉兇手等)受到公義處罰,才是保護無辜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才是真正人道的體現。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 (相關報導: 廢死爭議見風轉舵?時代力量發起人要黨內民代表態:是否堅持初衷? 更多文章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和「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價值相反的內涵。偽善者、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