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祚丞專欄:綠能產業的授信風險與控管

作者表示,金融機構配合政府政策對於綠能產業進行融資,本質上仍屬授信而存在風險。(取自台北市政府)

綠能產業是政府目前積極推動的「前瞻基礎建設」,也是政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的其中一項。政府將在4年內編列約208億預算,以補足綠能發展所需的基礎建設及技術驗證等缺口;然按照金管會預估,至2025年止,包含太陽能光電、風電等綠能相關產業和設備,資金需求上看1.5兆。以這樣鉅額款項,勢必仍須仰賴金融機構(含保險業)授信挹注資金,否則綠能政策無法順利推動,金管會已提報行政院核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將大幅放寬授信限額,藉此鼓勵金融業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資金。

另一方面,截至2017年11月底,全體國銀存款已經突破37兆,再創歷史新高,且存放款差距突破10兆,顯示我國金融機構正面臨大量資金無處可去的資金去化壓力。因此,對金融機構而言,此時如能配合政府綠能建設計畫,提供相關產業所需融資,不僅可以使龐大資金找到出口,加上金管會配合政策提高信用保證貸款成數,以及有政府基金補貼利息差額等放款誘因激勵,輔以政策利多加持,足以降低綠能產業經營阻礙。「綠色金融」因此被認為可以帶來龐大商機,頓時成為金融機構眼中爭食的大餅。

然而,政府推動綠能政策,只是表示政府將會對該產業創造較有利的經營條件,綠能政策是否絕對正確無誤,政府是否會隨著經濟面的變動而大幅調整政策,無人能夠保證。此外,對於綠能產業前景提出憂心警告者,也所在多有,以綠能建設中最主要的再生能源發電為例,由於台灣屬於海島型國家,電力無法出口,再生能源發電終究只能供給國內使用,想要藉由電力外銷創造更多商機,幾乎不可能;況且,再生能源發電中最主要的是太陽能發電及離岸風力發電,二者在我國都有發展上的先天限制,其中太陽能發電需要大片空地裝置大量太陽能板,台灣地小人稠,能夠裝設太陽能板之空地明顯不足,難以形成降低成本所需要的規模;離岸風力發電因為台灣處於地震帶,地震發生頻繁,夏季又常遭受颱風侵襲,加上近年來氣候極端異常,使得發展風力發電必須承受龐大的維修、保養成本。倘若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無法降低,最終必定需要仰賴政府補貼,綠色發電作為替代能源的「環保」價值,恐怕遠大於其「經濟」價值。不僅如此,由於民眾早已習慣於低電價,再生能源發電必然造成電價上漲,加上綠能發電初期供電不穩定,國人是否已經具備決心追求綠能,也影響綠能政策能否以環保訴求通過民意及選票考驗。因此,綠能產業縱使有政府政策加持,也不代表必然未來一片榮景。

金融機構配合政府政策對於綠能產業進行融資,本質上仍屬授信而存在風險。 (相關報導: 呂紹煒專欄:經濟部胡推綠能會帶來生態、金融、財務三重災難嗎? 更多文章

依照銀行作業,核貸需要經過層層授信審查,尤其針對大額放貸,通常還必須經過銀行內部之授信審查委員會審核,才能做出核貸與否的決策。美國判例針對公司經營決策者是否違背對公司的忠實及注意義務,創設了「經營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此法則源於法院對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尊重,只要公司經營者能證明所為符合該法則,即可推定不負民事上過失責任;在刑事案件中,雖然是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有犯罪故意,被告不須要證明自己無罪,但是,被告仍可藉由主張所為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來推翻檢察官對於主觀犯意的指控,我國法院也有若干刑事判決適用該法則,作為判斷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因為商業決策、行使職務時判斷錯誤,能否排除犯罪故意的依據。經營判斷法則在銀行融資決策也有適用,財政部就曾於90年7月17日以台財融(二)第90293081號函復法務部,針對公股行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授信情形,說明如銀行董事、經理人或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已善盡調查能事,且基於誠信的判斷,認為所採取的決定有利於銀行,則應認為不違反經營判斷法則,而不具備圖利的故意。法院判決也不乏適用經營判斷法則後,認為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授信人員於授信過程中,有故意違背其任務及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定,且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則不能夠僅以該授信案件成為呆帳無法收回,便認定金融人員有違背信託義務的行為,亦不能以背信罪責論處。

北市府率先取得再生能源憑證 積極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圖為花博夢想館及未來館。(取自台北市政府)
北市府積極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取自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