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聯合勘探石油,台灣卻遭排除在外:《南海之爭的多元視角》選摘(2)

中國在南海開採「可燃冰」(AP)

因為涉及國家利益及戰略安全,南海聲索國對使用南海島礁與水域各種證據的蒐集可謂不遺餘力,但一些歷史證據可以證明,南海對周邊人民而言是某種共同利益(common goods)的性質。在歷史上大部分沒有主權聲索爭議的日子中,中國海南島的漁民與菲律賓和越南的漁民皆共同利用遠離陸地的南海島礁,他們可以超越語言隔閡進行溝通,儘管也有人與人之間的摩擦。無論如何,進入2010年代的南海爭端,出現前所未有的發展,本章暫不回溯至久遠的歷史,主要探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南海爭端發展。

爭端第三階段:2002年11月至2008年7月

2002年11月中國大陸與東協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後,一直至2008年7月,可視為南海島嶼主權與海域管轄權爭端發展過程中的第三階段。2002年11月4至5日第八屆東協高峰會議(ASEAN Summit)與第六屆「東協加三」會議在柬埔寨金邊召開,期間中國大陸與東協簽署一份規範南海周邊國家行為之《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此宣言規定:

1. 相關各地承諾在爭議地區加強尋求一個全面、永久的解決方案。在不影響主權或管轄權宣稱之下,各國承諾以合作、理解的精神,建立信任、信心,包括:各相關國的國防、軍事官員舉行對話及意見交流;對影響到爭議地區的重大政策及措施,自願性通知他國;對其他各國國民在爭議地區危險受難予以公平、人道待遇。

2. 在不影響主權或管轄權之下,相關各國在爭議地區可採取下列行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航行、通訊安全、搜索救難、打擊跨國犯罪,包括:毒品、走私、海盜、武裝海上搶劫、非法武器運送。上述雙邊、多邊合作的方式,應在實踐之前經由聲索國同意。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簽署被視為處理南海爭議的一個重要信心建立措施,不但有助降低南海區域的緊張情勢,減少南海島嶼聲索國彼此間發生武裝衝突的可能,更有助維持亞太地區和平與穩定。此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簽署,顯示中國大陸願意在處理南海問題上,由之前的片面強勢作為,轉為採取多邊協商、妥協,並實行以資源共同開發為主的南海政策。中國大陸與東協會員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前言中表示有必要去推動促進友好和平的環境。對南海相關國家而言,未來的和平與穩定對亞太地區的經濟增長與繁榮十分重要。有關南海航行安全方面,飛機的飛越自由與船舶的航行自由應被尊重。領土與主權的爭議應以和平的方式解決。中國大陸與東協會員國應採取信心建立措施,其中包括國防部長與軍事官員的交流。另外強調給予漁民人道的待遇、軍事演習的通報、合作活動的進行等。 (相關報導: 東亞峰會登場》川普「願調停南海」被杜特蒂潑冷水,杜魯道吃炸雞征服菲國民眾 更多文章

2005年3月,中、菲、越三國的國家石油公司在馬尼拉簽署了《在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A Tripartite Agreement for Joint Marine Seismic Undertaking (JMSU) in the Agreement Area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by and among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Vietnam Oil and Gas Corporation, and Philippine National Oil Company),由三國的國家石油公司在南海南沙群島可能無重疊海域(約 142,886 平方公里)進行為期三年的調查工作,所須1500萬美元由三方平均分攤。中、菲、越表達了聯合考察南海協定區內石油資源儲量的意願,宣稱不損害各國政府在南海問題上的基本立場。事實上,早於2004年9月1日,中菲石油公司已簽署類似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在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An Agreement for Joint Marine Seismic Undertaking (JMSU) in Certain Area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by and between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and Philippine National Oil Company)。此聯合勘探南海石油的做法是繼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後,中國大陸與有關國家為解決南海爭議邁出的關鍵一步,也為解決海上爭議樹立了新的模式。然而,台灣完全被排除在外,不僅無法參與其中,甚至連勘探的地點也無從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