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確實有一口私人地熱開發場域的觀測井發生井噴事件,歷經多日方才獲控制,然則這是否就是地下水位下降的原因呢?由於這攸關地熱開發政策之推動,及更多推進中地熱資源開發案場之未來,此種指謫引發政府與民間的高度關注,也凸顯出我國對於地底資源治理與管理機制之不足。就此,或許我們可以先透過下列的假設性對話來呈現問題之所在:
倘若,溫泉業者質問政府相關單位,該如何保護他們的水權? 水利署與地方水利局,對於私人土地上之開發行為,該如何介入?那麼礦業局呢? 因地熱並非《礦業法》之適用客體,解釋上其鑽探似乎也非以礦業局為主管機關了。又或既然該案是以地熱發電為主訴,那麼是否該當能源局之業管?然則,能源局對於尚未及於電業設施許可之探勘行為,似乎也無法加以納管啊?!
另一方面,社會大眾及地熱相關產業積極表示,政府應儘速給社會大眾一個本諸科學基礎的說明,以杜絕不必要的臆測和恐慌。焦點於是轉向工研院,然則工研院雖是長期投入地熱探勘與開發研究的單位,因其為政府研發法人之屬性,往往必須參與公私部門的智庫與諮詢工作,若要求其對於事件為說明,仍將隱含所謂的利益衝突。故此,大家又將箭頭轉向相對客觀的地調所,然則長期未獲投資建置的地底資料,尤其欠缺與水文、能源乃至地籍及產業應用需求等資料之連結,顯然讓地調所在能否客觀提出科學說明上也力有未逮。
承上,若一切都不那麼確定,難到都是月亮惹的禍?! 其實,之所以有那麼多的不確定,應與台灣本身對於自己的地底,尤其深層地底資源或空間的規劃價值欠缺充分的科研資料,存有密切關係。長期以來,我們似乎只關切淺層的溫泉和地熱發電,對於國際間善用地底資源及空間之治理來強化氣候行動之發展趨勢欠缺足夠的掌握,從而在面對地底資源之相關問題時,既欠缺科學資料,也無法釐清權責機關之歸屬,更遑論爭議仲裁。
積極治理地底資源,擴大對我國2050淨零路徑之貢獻
這個事件已凸顯出台灣在推動2050淨零碳排過程,對於地底資源欠缺掌握,導致在面對問題時,其治理機制明顯不足。其實,雖然地熱確係台灣所需之基載電力來源,但因其對於國家整體再生能源配比之貢獻程度極微(2030年只有20MW),而2050淨零目標也未能以較宏觀的地底資源角度,來看待地熱於社區營造、能源安全或低碳生活等之綜合效益;是以,在發生突發事故時,無從以治理地底資源的宏觀角度來界定問題,並釐清跨單位或跨域之事務管轄職權。
(相關報導:
專訪紐西蘭代表》與台灣攜手對抗氣候變遷 馬嘉博:值得合作開發地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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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的地底資源的治理與開發,已然是當前工業國家追求淨零願景過程所必須納入的重要環節,蓋因在全球傾全力減碳、控溫之際,以規制碳循環的角度來看,地底化石燃料之開發、應用與治理早就是氣候暖化之核心課題;其他諸如善用其儲存空間,例如在碳捕獲、儲存與再利用(CCSU)的應用,則屬當前全球氣候行動所重視的負碳技術;而地底水資源之利用,尤其在溫泉、冷熱空調及地熱發電則是大眾最為熟稔之內容。此外,像法國把自地熱流體萃取鋰來供作電動車儲能系統之用、新加坡及日本的都市計畫地下空間治理,乃至新近再次受到重視的核廢料最終儲存用途等(相關報導:Geological Disposal of Spent Nuclear Fuel),這些都是被先進國家納入地底空間治理項下之課題。
目前,台灣各界對於地底資源的利用,除早期被歸入礦業及特別法的油、煤、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外,應係以既有之溫泉利用為重。最近,則隨淨零路徑的推動,幾乎全然聚焦在地熱發電部分,甚至促使政府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法,來處理地熱發電問題(相關報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無論如何,我國因欠缺自地底空間的角度來治理多元地底資源之體系對應,導致面對此次地下水驟降時,似乎無權責單位可以本諸科學基礎與數據資料來釐清問題。
減碳已成為全球趨勢,利用地熱發電是再生能源的選項之一。圖為冰島地熱發電廠。(資料照,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若進一步審視我國即將完成的政府組改最後拼圖,顯然將目前唯一可能負責調查及管理地底資源(或許部分)與地下地質資料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納入或與礦業體系整併,這對於我國未來探求地底資源分析、應用、管理與產業發展所繫之大數據核心基礎建設,將造成嚴重的限制,並與先進國家之發展趨勢相違悖。
簡言之,開發地底資源的科學調研、分析與治理(詳後)等事務,將因此被限縮於礦業職權。至於地熱資源之多元應用部分,似乎亦同樣僅會將發電部分切割出來,歸未來的能源署規制;是以,除再次面臨像地熱井噴之意外時,仍無權責單位能以科學而具公信力的立場來向社會說明外,在欠缺有系統而具獨立性的地質科學研究支持下,我國將難以取信社會,更無法用以追求豐富地底或地熱資源的多元應用效益。
誰來為台灣擘劃,龐大的地底資源及空間治理事務
其無不用盡心力去探求每一項可用的條件,而地底資源的開發利用或其空間治理,正是其一。然則在追求這個願景過程,所需之科研調查、資料庫建置與優化、都市計畫與產業諮詢,以及釐清社會之疑慮等,無不關聯重大!相較於台灣此次發生的地下水位下降事件外,多年前在永和山推動的碳封存(CCS)實驗計畫所遭遇的群眾抗爭,便早已顯示出我國在處理地底空間治理及地底資源利用問題會涉及的跨部會、法規調適等相似難題。只是相隔多年,同樣的問題再次浮現。
實則,依據先進國家近年來的發展經驗可知,惟有本諸獨立客觀的地底資料系統性彙整,搭配完善的釋出規範、提供應用前沿科技的圖資介面、納入國內外公私協力之協同組合(大聯盟)機構、導入多層次與階段的產業發展獎勵補助措施、妥善提供對應或減緩風險的多樣金融工具,方足以建構出妥適的治理架構;而也惟有經過國家納入完整的政策規劃與擬定行動方案,方足以系統性地在追求減碳貢獻之餘,同時彰顯地底資源的多元政策效益。吾等或可藉歐盟對於治理地熱資源的政策調整經驗,來思考台灣可借鑑之處。
借鑑歐盟治理地熱資源,必須本諸永續與共享原則
其次,歐盟係以資源永續的角度來治理地熱資源,故此特別在政策中納入了循環經濟理念,包括:
1.推動以循環經濟為架構的電力/冷熱供給,整合電廠之可行性計畫。
2.嘗試推動地熱流體的全面回注,包括捕獲不凝結氣體、透過尋找替代使用方案來去除廢棄物,以及確保地熱資源的長期穩定,甚至延長其儲熱的生命週期。
具體言之,促進共享科技之研發以及側重降低成本,係整個科技研發之指導原則。對於台灣而言,此次的意外事件已凸顯出新近密集展開的地熱資源開發,正面臨相關科技與機具設備,甚至專業與作業安全規範不足之問題;而此時,歐盟因應2050淨零挑戰所推動的共享科技創新與成本控管策略,以及追求更寬廣的地熱資源開發願景,在在都值得我國加以借鑑。
以追求在更寬廣的地質環境中開發地熱資源為願景
歐盟,對於如何在「更寬廣的地質環境」中去開發地熱資源,提出下列重點:
1.在治理架構部分,應以如何能在更廣闊之地質環境中,促進儲集層創新開發及利用之方法與科技為重心。
2.在預期的社會效益部分,其重點應置於如何在寬廣的地質環境中,能產生節能、環境友善和經濟上可行的發電和(或)地熱資源的供暖和製冷效用,進而助益於在新地區開發地熱能,並支援當地能源供應之綜合應用為核心。
3.創新的技術部分,側重改善儲集層效用之技術研發,以因應特殊地質環境的額外需求,並證明其適合利用地熱,從而能夠在實現歐洲所需地熱能的突破性發展(包括在鮮為人知或目前缺乏適合直接使用地熱資源的國家)。這類開發將包括低溫資源、EGS、超過350-400°C的「超熱」儲集層、海上地熱開發,以及將地熱與其他再生能源相結合的解決方案,例如與地下季節性儲存相結合等。
具體言之,歐盟對於地熱資源的治理,已配合淨零目標,強調擴大地熱資源在更寬廣之地質環境中的應用,以實現地熱資源之多元效益。這些治理、社會實踐,以及科技創新等面向的政策廣度,顯然是我國未來調整地底資源治理體制過程可以參考的施政重點。此外歐盟也充分了解,整個地底資源的開發除政策效益及其可行性評估外,勢必同時牽動敏感的地質、生態環境與社會正當性問題,故此,完善具公正、獨立與資訊公開屬性之資料建置,也成為必要之基礎設施。這些考慮,正是可以用來回應我國此次地下水驟降所引發公私部門疑慮之重要條件。
建置核心而關鍵的地底資訊管理權責機構成為必要
資訊管理往往涉及公眾獲取環境資訊、統計數據、公共資訊的再利用及其商業秘密等。其中,最相關的應是關於公共數位空間資訊的基礎設施,以及各種公共地理資訊系統之間的交互操作可行性。為達成這些目標,則必須完備下列事項之相關法規,包括:土壤和底土,地質環境,礦產資源,土地使用,建築物,公用事業服務,管制區(包括採礦場所),自然災害,能源資源等數位化資訊等。
至於在納入資訊管理之內容部分,並應包括配合相關研究主題,所創造出更豐富的公開資訊與數據;例如地質環境和地下開發之間的聯繫,透過帶有地理模型註釋的結構框架模型,來整合複雜的跨主題研究,發揮大數據時代的資訊應用價值。
在資訊管理機制部分,目前也有EuroGeoSurveys所建置的歐洲地質數據基礎設施(EGDI),能系統性的提供有關地下資源和地質災害的資訊(相關報導:Welcome to EGDI)。歐洲亦認為,透過資訊治理過程之更新與補正,正足以在嗣後的釋出准駁過程,具體彰顯國家對於地底空間與資源之主權。至於整個完善地底資訊納管之目的,則不僅在於支援地底空間規畫之用,尚包括:
1.向主管機關提供其地下資產相關的數據和知識;這些是與合理土地使用規劃至關重要的要素。
對於台灣而言,各界對於地底,尤其深層地熱資料之需求相當多樣而迫切,雖然地調所已在這兩年開始展開資料庫的建置工作,但欠缺制度化的職權界定與人事、預算擘劃,若再加上過往相關資料之散落,未來恐面臨管理上之彙整困難與智慧財產歸屬問題,此將成為我國未來追求地底資源加值治理願景的重大限制,這也是我國決策者應重點思考地調所的定位問題。
讓科學回歸科學,台灣需要趕上先進國家地底資源的治理趨勢
對於台灣而言,面對2050淨零路徑之挑戰,妥善利用地底資源已成為必要,而面對多元的資源型態及異同兼具的競用可能,願景、政策與行政作為是應具備的元素。至於本諸永續與循環經濟原則之指引所建置的治理架構、追求的社會效益以及創新共享技術,則是落實願景目標之必備條件。然目前我國在地底資源與空間治理部分,顯然欠缺主管機關、行政統合機制,以及獨立而公正之資訊治理機制,前述歐盟及聯合國之發展,顯然有許多值得我國借鑑補強之處。
從上述事件之假設對話中,我們可以看到,面對問題的最終處置,顯然會落在職司公正且須本諸科學數據之地質調查所,然則其現有之職能已遠不及上述先進國家用以支持地底資源治理政策之所需,未來在組改之後,我國可能連獨立之地底資料庫及其主管機關都欠缺,更遑論其治理、分析或提供應用諮詢了。地底資源與地下空間治理終將成為國家落實2050淨零政策所不可或缺之條件,而完善地底資訊之大數據基礎設施,以及建置相應的專業而公正之權責機關,顯然會是當前我國所必須用心以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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