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接種疫苗猝死疑雲,該打還是不該打?

作者建議,衛福部針對「施打疫苗後,造成死亡結果」的認定應審酌彈性。(柯承惠攝)

首先請先觀察筆者預測的一句話:「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先前之猝死個案,未有科學報告顯示與施打AZ疫苗有關。」

真相是什麼?

「有選擇:你選擇的就是最好的;沒選擇:能打得到,就是最好的。」這是筆者之前「針對疫苗施打」寫得一句心得。當人民面對疫情只渴求一劑疫苗接種同時,權貴插隊施打,讓人們看見許多人性或醜態。筆者跟所有民眾一樣,迄今也尚在排隊等待施打疫苗,一樣也面臨將來「有無疫苗選擇權,或是接種疫苗時,產生施打風險的問題?」

《哈姆雷特》有段值得深思的對話:「生存還是毀滅,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思惟:「是默然忍受命運暴虐之毒箭,或是挺身抵抗世間的苦難,透過抗爭來掃除?」這兩種行為,哪一個較高貴?人如果死了、睡了;什麼都沒了。(Whether it’s nobler in the mind to suffer. The slings and arrows of outrageous fortune, Or to take arms against a sea of troubles, And by opposing end them? To die: to sleep.)

猝死與因果關係

「施打疫苗與猝死」二者是否有因果關係?只能先由結果來觀察,確實是施打疫苗後短期內死亡,但兩者間是否具有關聯性?

以「長者(多具有慢性病)」個案類型」來觀察,確實難以遽然論證,但回歸衛福部公告之程序,以疑似感染 COVID-19 之死亡案例、死因相驗原則為論:

  1. 關於「相驗」,現行法規適用無疑。
  2. 疫情期間「猝死個案」一律PCR採檢,現階段由雙北地區先施行。
  3. PCR採檢執行部分:行政相驗由「醫師」執行,司法相驗由「法醫」採檢。
  4. 相關檢驗費用由公務預算支出。

回歸傳統程序,行政相驗是指(病死)「由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是指(可疑/非病死)由警局或衛生所通報後,再由檢察官核定相驗時間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

疫情狀況下,「施打疫苗猝死(死因待查)」若要釐清,就是要行「司法相驗」。換句話說,「猝死之死因尚未得確定」將擇期解剖(疫情期間「猝死個案」一律PCR採檢?),再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鑑定報告(約需一至二個月工作日)載明死因「相驗屍體證明書」。

沉痛之餘,家屬是否接受死者解剖?

兩個大問題來了:

  1. 接踵疫苗後,親人猝死已經夠慘,是否願意解剖?
  2. 解剖、鑑定有用嗎?是否能釐清客觀死因?

以上兩個疑點或論點,尤其「後者」是要透過科學方法檢驗及鑑定釐清真相,但在(疫情)施打疫苗個案中猝死的類型,此種「非傳統典型的死亡類型,鑑定之科學方法是否能有效檢驗?」如鑑定意見結果為「不能排除。」是否之後家屬就可引用及請求補償?再換個角度,如果鑑定報告意見是:「無法證明與施打疫苗有關。」這樣的論證一樣具有客觀性,但請問能否「請求補償?」其答案顯然是偏向不能。 (相關報導: 「造成民眾不信任與恐慌」 綠批藍以疫苗民調和疫苗乞丐說行政治操作 更多文章

「同樣施打疫苗致猝死」,不同的鑑定報告的意見寫法,卻能造成不同的補償結果?真正關鍵原因在哪?答案恐怕是「猝死人數(數量)」以及「科學方法上檢驗的困境」。客觀的死亡數據及是否因施打疫苗猝死?會有三個論證上的情況或困難:

  1. 不願解剖(被排除)
  2. 解剖:(1)無法證明/難以證明。(2)能證明。

客觀省思:由6/18之24位死亡人數觀察:僅4例行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