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解決人與社會的問題,然而近年來司法判決受到詬病的原因就是屢屢出現恐龍法官,並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事實上,台灣司法人員的養成及徵選制度相對封閉外,法官在職權上受憲法所保障,除非遭受刑事或懲戒等處分,否則並無其他退場機制,全民司改的倡議也逐日加溫,便是希望政府能制訂出設立完善的退場機制,進而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保障民眾在面對司法審判時所應有的公正性。
一直以來,法官判決引發不少爭議,多是來自法官的「濫用自由心證」。對此,律師江榮祥指出,自由心證是來自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而法律也明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江榮祥說,「從此可見自由心證並不是整個案件隨便法官判,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調查取得,且沒有被禁止使用的(像被刑求、違法取得的證據就可能被排除),如此法官才可以評價證據價值,作為認定事實、裁判的基礎。」
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出現濫用自由心證的爭議,「主要還是在於法官的判決與一般國民的認知差距太大,畢竟法官下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論理法則就是要合乎邏輯,經驗法則就是不能超出一般社會大眾的經驗太遠。」江榮祥補充。
現行制度難以審理濫用自由心證的評鑑請求
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載明法官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者是言行不檢、情節重大的話,應付個案評鑑,評鑑結果判定法官違法失職,將移送懲戒。「不過,當涉及到自由心證時會有個問題,很多法官堅持審判獨立受憲法保障;在憲法保障下,他的『法律見解』,以及用自由心證判斷證據要不要被採納,也是審判的核心範疇,所做出的判斷應該被保障,不能因為他做出這樣的判斷而受到懲戒。」江榮祥說,「正因很多法官對此有很多的堅持及看法,當初制定法官法時,也特別寫成一個條文,就是法官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倘若個案當事人認為法官自由心證有問題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通常認為這是『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而做成一個不付評鑑的決議,也就是不受理之意。」
儘管「濫用自由心證」是很嚴重的司法問題,單純就現行法官法法條文字上來看,還是可以就「濫用自由心證」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不過,從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成的決議來看,他們基本上不太願意實質審查法官的「法律見解」及「心證」,關於「濫用自由心證」的評鑑請求非常難以成立。
甚且,法官有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個案當事人權益受侵害,依法可以請求評鑑,但最後這個評鑑成立與否,常會卡在一個「情節重大」要件。所謂的「情節重大」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抽象不明確,留給法官評鑑委員會很大的判斷空間。法官評鑑委員會判斷法官違法失職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江榮祥補充,「這也是委員會的一個自由心證。」。 (相關報導: 司法改革,如何重建人民的信任? | 更多文章 )
評鑑委員會組成過於單一 易形成官官相護的可能
所以,若要進行司法改革,「不該是糾結於情節重大怎麼解釋,而是得回到負責判斷的評鑑委員會本身,倘若委員會的組成份子全是法律專業人士,或是由司法院院長所遴選的人,想當然爾,重大情節的詮釋就是這些人在決定判斷,容易形成官官相護的情況。倘若委會員的組成能夠貫徹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成員是由社會多元組成,是不是就會比較靠向於社會多元的判斷?」江榮祥提出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