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社會團體當中,曾獲政府捐助或補助的機構如過江之鯽,上月27日舉行婦聯會聽證會,意外揭露婦聯會每年利息收入高達3億多元,遭國稅局查稅的插曲,然而,婦聯會的財務黑箱,在眾多社會團體當中並非特例,根據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資料,在政府解嚴30年,歷經3次政黨輪的今天,多數社會團體在財務上仍相對不透明,有些甚至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最基本的公益規範,都無法達成。
婦聯會利息年收逾3億元 捐贈僅2億元
在所有團體當中,最離奇的莫過於婦聯會,婦聯會在扁政府時期正式停止勞軍業務,根據婦聯會申報收支餘絀表,婦聯會過去10年利息收入都高達3億元以上,民國97年利息收入更高達8.54億元,但其捐贈支出除了民國99、100與102年,其餘年度均在2億元以下,完全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規定。
婦聯會過去10年利息收入都高達3億元以上,民國97年利息收入更高達8.54億元,但其捐贈支出除了民國99、100與102年,其餘年度均在2億元以下。圖為不當黨產委員會婦聯會聽證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由於婦聯會坐擁基金資產,財政部曾就婦聯會96-98年低於60%支出比率部分,要求婦聯會補稅5.16億元,婦聯會完成補稅後,民國99、100年透過增加支出方式,年度收支連續二年出現短絀,民國102年財政部有修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稅團體適用門檻,從原本「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不低於收入70%」,降為目前的60%。
婦聯會又變「免稅團體」 內政部要求補稅
等到民進黨重新執政,婦聯會再度成為黨產追討對象,內政部再度檢視婦聯會過去幾年的收支餘絀表,赫然發現婦聯會自民國101年起,再度符合「免稅團體」資格,然而婦聯會用在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並未達「免稅團體」60%的門檻,因此再度發函國稅局,要求婦聯會補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公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與宗教團體,除非有銷售貨物勞務所得,才必須依法課稅,否則基本上在所得稅申報上,係「原則免稅,例外課稅」,但免稅團體必須在設立章程或捐助章程中明訂,機關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回歸地方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社員或捐助者不能主張盈餘分配。
婦聯會過去5年未被查稅 因選案沒被挑選到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救國團,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20%以下,「但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但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饒月琴統計,救國團每年人事費高達6億多元,其中退休人員18%優存部分,每年提撥1億多元,即便救國團過去幾年,年度收支出現短絀,救國團仍持續提列準備基金,提列金額佔年度收入比率高達13%,其中絕大多數為員工退休金準備與18%優存補貼。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饒月琴統計,救國團每年人事費高達6億多元,其中退休人員18%優存部分,每年提撥1億多元。(資料照,顏麟宇攝)
救國團年避稅5000多萬元 「這有符合公益性嗎?」
饒月琴以救國團民國104年年度收支為例,救國團該年度業務收入29億元,自籌部分約26億元,將提撥準備金還原後,原本結餘3億多元,後來提撥準備基金13%導致帳面虧損,她質疑,救國團過去幾年,每年稅後損失3-5000多萬元,疑似透過準備金提撥,避稅5000多萬元,「這有符合公益性嗎?」
饒月琴質疑,救國團過去幾年,每年稅後損失3-5000多萬元,疑似透過準備金提撥,避稅5000多萬元,「這有符合公益性嗎?」(資料照,顏麟宇攝)
內政部官員表示,政府解嚴30年來,過去曾經獲得政府補助的社會團體,絕大多數擁有小金庫的團體,多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經費保留計畫」,將基金投資於不動產或捐助成立其他財團法人方式,達到「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佔收入6成」的免稅團體門檻。
舉例來說,救國團成立張老師基金會、中國青年旅行社等機構,青年旅社、出版等銷售勞務收入,都已按照《所得稅法》繳納相關稅賦,軍人之友社目前經營全省國軍英雄館收入部分,與國光慈善基金會旗下的三軍幼兒園部分,也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唯獨婦聯會從解嚴迄今,相關收入支出始終無法達到主管機關規定」。
救國團成立張老師基金會等銷售勞務收入,都已按照《所得稅法》繳納相關稅賦。(資料照,顏麟宇攝)
救國團:所得利益用於公益,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被質疑濫用免稅身份,救國團解釋,救國團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因符合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乃得以免稅。救國團各項收入均依其組織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任務,辦理各項教育性,公益性及其他服務與活動而來;各項支出均符合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尚無變相盈餘分配,資金不當運用的情事。
救國團說明,免稅標準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而救國團最近101-104年支用比率為99%、98%、98%、96%,超過免稅標準甚多,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國稅局核定後確認符合免稅標準無誤。另外,免稅標準規定,免稅團體必須在設立章程或捐助章程中明訂,機關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回歸地方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社員或捐助者不能主張盈餘分配。救國團亦均符合規定。 照依內政部2013年8月15日查核救國團結果,內政部有3項認定可證明解嚴30年,救國團財務並無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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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變金庫》婦聯會、救國團濫用免稅身份 解嚴30年財務仍是「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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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救國團強調,法務部(89)法律決字第 033737 號「…所謂目的係指於終局之目的而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的似尚無牴觸。」依這個解釋,公益團體如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與其目的尚無牴觸,即非法所不許。同時救國團各項營業如有盈餘,悉用於各項服務工作與公益事業未分配予任何會員,更未歸於任何個人所有。救國團說,2015年辦理免費公益服務,參與及受益人數達1,936,246人次;2016年辦理免費公益服務,參與及受益人數達2,005,637人次。許多國內公益團體,經營幼稚園、托兒所、餐廳、旅館、洗衣廠、洗車場、醫院、雜誌出版社等亦復如是,救國團非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