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終於在2019年建置廢棄太陽能板相關回收處理制度,這是值得稱許的。不過,在先進國家逐漸走向「循環經濟」社會,且我國於2017年提出「循環經濟」為「5+2產業創新計畫」之一的政策方向下,我國甫上路的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也就需重新思考、檢視,不適合仍依循著「取用—製造—丟棄」(take-make-dispose)的線性資源利用模式,以及僅單純以處理「廢棄物」的傳統思維進行最終處置,更可行的作法是:將「循環經濟」及「生產者責任延伸」二概念採納為我國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的核心原則。
一、我國的太陽光電政策
我國太陽光電(利用太陽能板吸收光能轉換成電能)的發展開始於1999年政府啟動「太陽光電補助設置」政策,到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相關法規逐步完備,不過全部的裝置容量(各種類型)僅約9.5百萬瓦(MW)。2012年,為加速我國太陽光電發展,行政院核定「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鼓勵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並以躉購費率(Feed-in-Tariff)補貼發電併網作為推動政策。當年屋頂型總裝置容量累計為222MW,預定2015年完成達420MW設置,2020年達到1020MW設置,最終於2030年發電裝置容量累計目標為3.1 GW (3,100MW)。
2016年新政府上任,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行政院於同年設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占比為66.3%。基於此,太陽光電的發展需加速前進,短期目標設定至2020年裝置容量為6.5GW,長期目標設定至2024年為20GW。目前落實的情況為2017年裝置容量達1.76GW(已超越舊政府原先2020年設定1.02MW的目標),2018年裝置容量達2.73GW,而2019年裝置容量已達4.14GW,超越舊政府原先設定2030年3.1GW的目標。
二、棘手的問題
我國常用的太陽能板(模組板)每片體積約165公分×100公分×4公分,重量約18公斤,裝置容量約250瓦(W)至350瓦,使用壽命約20年至25年。若以每片面積1.65平方公尺、裝置容量300W、使用年限20年計算,於2019年,我國共設置約1,380萬片太陽能板(平均每個台灣人民約擁有0.6片太陽能板),總面積約2,277萬平方公尺(2,277公頃;約3,200足球場大小),總重量約25萬公噸。根據環保署推估,至2019年累計廢棄的太陽能板約達3000公噸,預估於2023年累計廢棄太陽能板約1萬公噸,於2035年起將達10萬公噸。其中,因台灣每年風災而產生之損壞量約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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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橋旁約50坪的閒置土地,經爆料被堆放約800片廢棄太陽能板達2年之久,引起民眾憂心有毒物質污染生活環境。經查,該些太陽能板係2016年時遭梅姬颱風吹壞,而包商於協助客戶替換、淘汰後所棄置。有關包商及地主旋即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未依規定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移送地檢署偵辦。
由前述可知,我國基於達到非核家園目標、轉型為綠能國家、促進綠色經濟及就業等因素,太陽光電的發展正快速進行中。而另一方面,如同彰化縣的案例所呈現,太陽能光電快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損壞、效能太低或壽命終止之大量太陽能板污染環境的棘手問題。因此,尋求如何促進綠能發展又兼顧環境保護的解決方案,刻不容緩。
政府為達成20205非核家園目標,投入大量資金於綠色能源中。(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三、太陽能板組成及我國甫上路的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
太陽能板可分為以結晶矽為基礎及非以結晶矽為基礎(薄膜太陽能板)二類,而目前全球市場以結晶矽為基礎的太陽能板為主流,約佔95%。結晶矽太陽能板成分為約74%的玻璃、10%的鋁框架、5%電池(3%的矽、2%的銀、銅、錫、鋅、鉛等金屬),而電池與玻璃間藉由醋酸乙烯酯聚合物(EVA)黏著,約佔成分11%。由於電池與玻璃透過EVA強力黏著,外部再透過鋁框架緊密包裹,廢棄的太陽能板並不會自行溶解、滲出液體而污染環境,因此其在貯存、清除階段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在處理(含再利用)階段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我國在大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後,太陽能板的回收處理(含清除)機制並未同時跟上腳步,長期以來引起環境保護團體及一般民眾的質疑與憂心。2019年,環保署著手建置相關回收處理制度,要求太陽能板從設置到廢棄皆須進行登記。於2019年12月18日前已完成發電設備登記者,鼓勵業者自行至「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於2019年12月18日後才完成發電設備登記者,則由能源局直接匯入相關資料,確保每一片太陽能板有專屬的登記序號。太陽能板廢棄排出時應先完成線上申請程序,主管機關將藉此稽核每片廢棄太陽能板模組序號、型式,同時連結至每個太陽光電設施案場。接著,當廢棄太陽能板累計數量達50片時,由可清除「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的清除機構運送至指定暫時貯存點,或運送至處理「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的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在回收處理經費部份,能源局於2019年12月18日公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第17條申請設置或更換設備者應繳交模組回收費用:
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
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模組回收費用。
前二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後每年另以公告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模組回收費用之收取相關作業方式及時程如附件七
依第17條第3項規定,2020年2月26日經濟部公告109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回收費用為1,000元/KW。另依第17條第4項附件7規定,原則上設置業者可分10期繳納太陽能板回收處理經費,而收取之費用將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處理廢棄太陽能板技術研發、輔導業者設立相關處理廠及行政費用等等。
四、「循環經濟」及「生產者責任延伸」作為我國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的核心原則
循環經濟是一種產業系統架構,該系統基於特定目的及設計而具有恢復性(restorative)及再生性(regenerative;再資源化;回收再利用)。循環經濟概念係藉由恢復性、再生性取代產品壽命結束,也就是透過優良的設計,讓產品維持在一個可拆卸、可再使用的循環圈內,而最終亦可進行回收再利用,達到零廢棄物的狀態(如圖一:業界華碩公司所提出簡單易懂的循環經濟圖示)。基於此,我國甫上路的「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或「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的名稱應調整為:「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及「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亦即,將「廢棄」二字刪除,藉以傳達「零廢棄物」此一最終目標,以及經回收的太陽能板仍是一種「資源」的概念。
接著,如何透過優良的設計,讓太陽能板維持在一個易拆卸、可修復、可再使用的循環內,以及盡可能排除有毒化學物質的使用,並增加避免減損再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可能性,關鍵即落於「生產者責任延伸」此一原則。傳統思維下,「污染者付費」主要係要求消費者承擔廢棄物丟棄、棄置的處理成本,而「生產者責任延伸」則將廢棄物丟棄、棄置的處理成本延伸至上游生產者,因為生產者在研發、規劃設計、生產零組件、提供維修、回收再利用等各方面往往是最有能力的大公司。若能提供誘因及課予責任給這些大公司,他們將較能努力調整產品而降低各種環境污染,最終達到循環經濟之目的。
目前我國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已「適度」採用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要求太陽能板「設置業者」需繳納回收處理費,原則上不再由消費者(個人或一般住家)負擔回收處理的責任。不過,這僅是跨出一小步,更適合承擔回收處理責任者,應為太陽能板的「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誠如前述說明,因為他們往往是可以減少太陽能板生產時資源的投入、增加太陽能板利用的效率、延長太陽能板的生命週期、讓廢棄太陽能板轉化為資源的「最有能力者」。完整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應於太陽能板回收相關法規中加以明定,讓生產者(「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生產規劃時,即提出符合循環經濟的完整方案。此外,我國目前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在清除、搬運及貯存能力上並無大的問題;但在處理(再資源化;回收再利用)上,仍延續以往仰賴傳統的單獨處理機構進行(並非生產者),而這些處理機構處理太陽能板能力卻又顯得相當不足(我國政策規劃中提到:可優先考慮由德國或日本進行境外處理,亦可證之)。
另外,我國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雖採用「適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將責任施加於太陽能板「設置業者」,但另一方面卻又為鼓勵設置太陽光電政策,於電能躉購費率中額外加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其額外費率為每度0.0656元。」造成了設置業者的責任透過補貼又轉回電能躉購業者台灣電力公司(亦即政府)的矛盾結果。
長遠而言,為了讓太陽能板「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這些「最有能力者」來承擔回收再利用責任,並真正落實循環經濟概念及原則,應將目前我國甫上路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回歸改由「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如果係一般民眾自行裝設的太陽能板,則納入一般廢棄物類別,其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透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二章與訂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及規範。如果係事業裝設的太陽能板,則屬於事業廢棄物類別,其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透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三章與訂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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