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除了「假新聞關三天」,邱志偉還提過這些法案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法,主張網路傳播「假新聞」關三天,引發爭議。(陳明仁攝)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新增「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將會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這個「假新聞條款」,在近期已經引起社會大眾普遍的質款目的在「箝制新聞自由」,但邱志偉接受採訪時卻表示,這不是在破壞新聞自由,而是提醒不能濫用新聞自由。

修法的理由看起來十分的正當,因為「未經查證即散播或傳送假新聞、假消息」,確實可能影響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但是,為了怕民眾濫用言論自由,交由警察機關「審核」言論的正當性,除了等同將言論真實性爭議交由警察機關負起查證責任外,由於沒有任何節制的方式,一旦警察「濫權」,當事人也無法即時救濟,更別談因此衍生的「寒蟬效應」。試想,當事人基於釋字509號解釋,在沒有真實惡意的情形下所散布的言論,尚且受到憲法的保障,法院不會判決其行為違法,此法通過後,警察機關只要認定屬於「假新聞、假消息」就可以拘留三天,言論自由有受到審查及箝制的風險,卻是不容否認的。

在這個爭議事件中,許多人沒有看到的是主提案人邱志偉。他真是一個「了不起、負責」的立委。因為他還有其他「了不起、負責」的「主提案」!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假新聞條款」外,邱志偉還提過以下「有意思」的修正案: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提案編號是「院總第246號  委員提案第22077號」。修法重點是:將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從「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擴大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簡單講,將三年改為五年。只改了一個字。提案理由是:司法國是會議已確定刑事訴訟案件進入法院前,將採「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大幅簡化案件審理程序,以提升刑事訴訟整體審判效能、有效節省不必要司法資源浪費,因此有必要擴大緩起訴範圍。

理由正當無比,配合司法改革,法案也只修了一個字,一般人也看不懂有什麼差別。緩起訴大概可以說是「檢察官判的緩刑」,不用關,一段時間後等於沒事、無罪、無前科。可是如果我們進一步查看法條,那些犯罪以後可以緩起訴?

1. 刑法122條賄賂罪(貪污罪)

2. 刑法221條違背意願性交罪、224條乘機性交罪、227條姦淫幼女罪等

3. 刑法第185-3條酒駕致人於死

這個修法通過的話,貪污、強姦、酒駕撞死人,通通不用關!

二、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

提案編號是「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1410號」。修法重點是「允許病人委請他人向醫師領藥」。修法理由是「為使有關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規範更臻合理完善」。

病人不親自看病,醫生隔空開藥,居然可以達成「使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規範更臻合理完善」的立法目的!誰能告訴我怎麼辦到的?這條通過的話,也許可以造福一些行動不變的患者,但如果被不肖醫生濫用,危害很大。 (相關報導: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是民間單位 民進黨要求中國時報更正  更多文章

三、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提案編號是「院總第882號,委員提案第22155號」。修法重點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機要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增加了「機要費」,其他不變。理由是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之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應給予善意之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