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強觀點:正義不該從偏見探尋-論陪審、參審雙軌併行可能的盲點

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象徵意涵:「法律適用與一個人的貧富或有無權力無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然而,一開始可能並非如此。(圖/pixabay)

一、前言:從立法目的之錨定談起

『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象徵意涵:「法律適用與一個人的貧富或有無權力無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然而,一開始可能並非如此。』

在文藝復興時期,出生在神聖羅馬帝國-史特拉斯堡的詩人布蘭特(Sebastian Brant)出版了風行歐陸的諷刺詩集『愚人船』(Das Narrenschiff),收錄了15世紀末的一幅帶有嘲諷意涵木板畫,畫中手持天秤、利劍的正義女神則是被貌似小丑般的愚人用長布蒙蔽、遮住了雙眼。同一時期舒瓦茨堡(Johann von Schwarzenberg)在其起草的『班貝格刑事裁判令』(Bambergische Halsgerichtsordnung)中,在被穿戴著愚人帽子和被遮住雙眼的裁判者處,寫道:「基於惡習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這是盲目愚笨者的職業」。

我們可以知道此時「遮住雙眼」的正義女神形象和當代眾人周知的理念截然不同。

而後16、17世紀義大利圖像學編撰者里帕(Cesare Ripa),在1611年的版本將對聖像畫中「遮住雙眼」詮釋為「法庭法官及世俗執行者的正義類型」,並賦予了新的意涵:「她身穿白袍,是因為法官不應有著讓正義墮落的個人利益或其他激情,這也是為何她的雙眼被蒙上,因為她不能看到任何可能導致她的判斷違反理性的事物」,直到19世紀詩人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的年代,正義女神蒙上雙眼的形象才逐漸翻轉過來,當代所熟知的象徵意涵在當時才蔚為主流。從上開形象的流變,不難察覺形象意涵一旦被吟唱、傳誦,想要翻轉後極為困難,即便有了契機也可能要等待數百年。

引進「人民參與審判」是近年熱門的話題,司法院也已規劃、研議多年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國民法官制),國內持續有主張採取陪審制之意見。

若國會通過立法,未來法庭可能出現由國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再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例。(柯承惠攝)
若國會通過立法,未來法庭可能出現由國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再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例。(柯承惠攝)

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2020年的現在,部分主張陪審制草案的論者,還是要以「防止職業法官專擅」、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形象賦予推動法案的正當性基礎,甚至以此為理由,主張「同時試行陪審、參審二種制度」的草案版本。從立法學的角度來看,立法目的的設定攸關後續條文設計的成敗,設定這樣的目的,起草者理應要在立法說明當中解釋現行司法制度中是否都沒有防止專擅的機制?如果有、哪些機制發揮不了作用?以致於整體機制失靈時卻非整體改弦易轍而僅是得選擇嘗試另一種制度?當立法學縱向面檢視不充分,可能是部分草案存在的第一個盲點,如果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及說明錨定有所偏誤,後續條文設計可能也會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二、橫向面的比較法說明、分析付之闕如

法律規範是社會的產物,各個不同國家因應該國不同的情形,可能會制定相同或不同、相異卻近似或同中仍有異等等立法模式、制度。即便是要採取得選擇另一種制度併行,作為專業的立法者,立法學上的比較法檢視、說明也應該是必要之舉,同樣也應該在橫向面比較分析後採取適合我國社會的制度。 (相關報導: 監禁他的不是罪行,而是卑微的出身與經濟能力:《懲罰的三大思辨》選摘(4) 更多文章

以國民參與司法制度為例,世界上所謂「陪、參審」併行制的國家,有的國家第一審審級是參審制、第二審審級是陪審制,但即便是陪審也是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評議,甚至對於陪審員做成的有罪決定,如果有職業法官3人反對的話,則可推翻,再次進行陪審,對受審被告設計所謂的雙重保障制度,但並沒有採取所謂被告得自行選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