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三部門學會16日舉辦「對《人民團體法》的期待」論壇,針對人民團體法爭議,邀請多位NPO、NGO團體代表共同到場研討,也邀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共同討論,現場呼籲新政府,廢除《人民團體法》是政府當務之急。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理事長徐世榮提到,國內有很多團體都相當關心《人團法》,他認為,台灣自解除戒嚴、步入民主憲政已有一段時間,《人團法》修法成了關鍵,甚至不排除廢除《人團法》。

《人團法》到底為誰而設?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痛批:「《人團法》根本就是為政府而存在!」從公辦民營、委託、補助,都是政府在掌控,就連核銷都要一一呈上,實在管很多!
關於《人團法》爭議,最為人詬病的是,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政治團體都納入該法統一管理,被戲稱為「三合一」的《人團法》,紀惠容坦言,3種團體性質差異極大,不該歸屬同法管轄。她呼籲,政府與人民團體不應變相成為僱傭關係,而是建立健康的「夥伴關係」。對此,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回應,人民團體雖然希望政府限制愈少愈好,然而,當團體與團體間有糾紛時,政府應該如何插手與介入,是值得商榷的問題,政府未來也會以最低限度管理與輔導的角色邁進。

此外,到場的人民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廢除《人團法》勢在必行,立委尤美女提到,《人團法》是早期訓政時期的產物,從民國31年稱之為《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民國78年解嚴後改為的《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民國81年更名為《人民團體法》,雖然改名多次,但實則換湯不換藥,內容根本沒有改變,已經違憲。

對此,海棠文教基金會顧問陸宛蘋建議,廢掉《人團法》,可從《民法》著手,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蕭新煌也直言,此三合一《人團法》形同雞兔同籠,如果廢除《人團法》,為NGO、NPO團體設立《非營利組織促進法》,會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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