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時被刺命案,嘉義地院一審判處被告鄭姓男子無罪,裁定五十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台南高分院發回,嘉義地院新增八限制條件,但檢方仍認為缺乏強制及即時監控鄭的機制,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3日再度發回,嘉義地院4日閱卷後審理更為裁定,鄭男須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將繼續羈押。不過案件繫屬到二審後,台南高分院直接裁定羈押。這也顯露出來高院的心證,一審先前判處無罪的見解,二審未必會維持。

有人認為既然被告「經濟狀況不佳」,為何具保金要從50萬漲成100萬?難道是算準根本拿不出這麼多錢,就能技術性羈押,給社會大眾交待?法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或依民意及上意審判?
讓我們用小說筆法幻想一下倘若時光能倒流的話,當時可能會發生甚麼事情。假如正值英年的鐵路警察李承翰知道眼前這幾分鐘後要殺他的人,不但地院一審判處無罪,還被裁定在百萬元以下交保,他會怎麼做呢?
這時李承翰可能會迅速拔出他的配槍,假如當時有帶的話。把子彈上膛後對準鄭姓男子的頭,標準作業程序是這時一定要射擊目標的頭部,以免這名患者悍勇異常,身體中槍後竟不倒地,然後兇性大發持械傷及無辜旁人。

李承翰將準星與鄭姓男子的頭連成一線後後扣下板機,讓鄭姓男子的腦漿與鮮血噴得自己滿身與一地都是,這是我們想要看到的結局嗎?
假如當時是李承翰一發現行為人精神異常且有攜帶凶器時,自己就果斷決定當場判處此人死刑並立即執行而射殺之,那他在法庭上之後又會怎樣呢?
假如審理此案的檢察官或法官也能從時光機中看到,這個列車上當時一定就要有人血流五步的殘酷場景。他會拒絕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認為這不算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的情況下,非如此不可無法保護自己與無辜乘客的恰當用槍時機嗎?假如最後被判刑也不可能被判到死刑,甚至還極有可能被判緩刑或緩起訴。

如果以嘉義地院原先的裁判,鄭先生如果剛好家人籌到以殺人犯行來說,這筆其實不算很大的保釋金款項,因此不用羈押乃至於限制住居,甚至可以在外面趴趴走的話,他住居所的鄰居與附近民眾又會有什麼反應?會不會考慮直接把他當成一個疫病的超級傳染一樣加以清除,事後再偽裝成是意外?既然法院不提供正義,那就乾脆以自己的私力根本解決這個問題,直接將行為人與這個社會永遠隔離?這當然也是非常可能的。
請循其本,刑事法制之所以在人類社會存在,由國家獨占暴力與對人民基本權利如生命與自由的強力剝奪。就是要阻卻社會陷入叢林狀態,不得使用私力實現自己眼中的正義。在現代感官電影與遊戲當中常見的一種題材就是打擊消滅力大無窮喪屍,到底甚麼是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喪屍意象所指呢?其實就是指涉這種不受控又有攻擊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不能融入社會而成為別人的不定時炸彈。因此直接動手將這些對文明社會構成威脅的,有人的身體外觀但在心理狀態已經趨於非人的怪物,以法外正義的方式加以永遠徹底隔離,以確保大多數健康社會成員的安全。這正是以對抗喪屍為主題的諸多影像作品中,人類社會不便明言的集體心靈黑暗面。

對於廢死社運團體與一審的法官來說,這個社會多數意見無法接受的原判決絕對不值得彈冠相慶。因為鄭先生如果沒有至少付出長期自由的代價的話,必然使得社會上其他的精神病患者,更加被周遭社會網路徹底汙名化甚至妖魔化。在下一個警察遇到有攜械的知覺失調患者時,有可能就當場直接出槍斃了他,可能會是一個對自己更明智的選擇。
所以長遠看來除了火速修法,使刑法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改為得評估後延長至不限次數以外。從這角度上來看,相關社運人士除了呼籲不要歧視精障患者以外,可能要更仔細思考以後會發生的事情將如何演變,也期待二審的判決考量能更周密。 (相關報導: 王宗偉觀點:何謂公民不服從?從日本近代歷史看當前的台灣社會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