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稱之為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三部法律,於2014年11月制定公布。
但就概念上而言,前述法律中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大致上係將既已存在的「在家教育」予以法制化,而為子女選擇在家教育的家長們,通常並不會有想要對其子女進行「實驗」的念頭;又至於「委託私人辦理」,在制定之初亦以「鼓勵私人參與辦學」而非「鼓勵辦理實驗教育」為主要目的。故嚴格說來,所謂「實驗教育三法」中最具意義的重點,應該就是「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前述法律中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大致上係將既已存在的「在家教育」予以法制化.。(示意圖非本人/toya@photoAC)
而依據教育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104學年開辦以來,因各縣市積極鼓勵轉型或新設學校,已由最初的8所,快速增加至108學年的79所(均屬中小學、不包括公辦民營型態);且在一般型態學校因少子化造成學生人數普遍減少的趨勢下,實驗型態學校的學生數反而大幅逆勢成長,其總人數由104學年的277人,增加至108學年的7,290人,成長逾26倍之多。
此外,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立法原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係以「私立學校」為適用對象,至於「公立學校」僅是居於本法「附則」並「準用」部分條文之地位。然在前述的79所實驗中小學(學生7,290人)中,私立學校目前卻僅有5所(學生745人),而顯已主客易位。
當然,若是這些辦理實驗教育的公立學校,都能秉持藉由實驗促進教育創新的精神,並落實「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的立法目的,則自無可非議之餘地。然實際上,其中多數的公立實驗學校,卻似乎存在著「假實驗、真詐騙」的現象,甚且部分地區因辦理實驗教育,竟可能反向限縮在地居民的教育選擇權,進而侵害學生接受一般型態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
若是這些辦理實驗教育的公立學校,都能秉持藉由實驗促進教育創新的精神,並落實「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的立法目的,則自無可非議之餘地。(示意圖/pixabay)
首先,就「假實驗」部分而言。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公立學校,乃是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並針對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教育事項(私立學校則另含學校制度等其他4項),進行「整合性」之實驗;然就「市面上」的公立實驗學校觀察,不但多數均僅進行「課程教學」此單一面向的實驗(學理上稱其為「教育實驗」,並認為僅有進行「整合性」實驗者,方堪稱為「實驗教育」),其中更不乏有以宣稱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理念、目標、素養為號召者,或是在實際安排上,僅於課綱所定所有部定課程外,添加少數(如4節)「實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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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如果要進行這樣的「實驗教育」,那還不如腳踏實地的辦好「一般教育」型態學校,除了可以開大門、走大路的坦然落實課綱規範,亦可依循課綱所賦予的「校訂課程」彈性學習時數,添加所欲「實驗」的課程教學內涵。然儘管如此,為何還有那麼多的公立中小學搶著辦理這樣的「假實驗」?說直白了,有不少學校甚或縣市政府,就是想要藉此進行「真詐騙」。
例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即規定,教育部除依核定經費之60%補助地方政府外,更對公立實驗學校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80萬元、第二年以後亦每年補助最高40萬元;此外,在教師員額編制上,部分縣市還會針對公立實驗學校,給予優於法定準則(國小每班1.65人、國中每班2.2人)的員額(如每班3人)。因此,儘管實驗教育是假,也就能輕易真的騙到「錢」,甚至也還能騙到「人」,那又何樂不為?
其次,就教育主管機關的立場而言,由於「實驗教育」所表徵的是多元、創新、進步等正面概念,所謂的「縣市教育力」評比,更是將「鼓勵實驗教育的具體作為」列為(加權)指標。所以,哪怕實驗學校的「實質」內涵是假,部分縣市也會積極鼓勵甚至直接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只要「名稱」對了、「數量」夠了,自然也就足以騙到不明就裡的社會大眾。而在招生有困難的部分公立中小學,也常把申請實驗教育、更名成為「實驗」學校,當作是讓學校起死回生的良方妙藥;事實也證明,這還真的能騙到不少家長與學生。
由於「實驗教育」所表徵的是多元、創新、進步等正面概念,所謂的「縣市教育力」評比,更是將「鼓勵實驗教育的具體作為」列為(加權)指標。示意圖。(取自StockSnap@pixabay)
最後,實驗教育本是要在一般教育以外,多提供人民(家長)另一種選擇的機會;然而,目前79所的實驗中小學,不但幾乎是國民教育階段學校(73所,國小56所、國中17所),且多數位於學校密度較低的偏遠地區,甚至有的還是該鄉(區)唯一的一所國小或國中。在這種狀況下,家長即有可能在無法選擇一般教育型態學校的前提下,被迫(或被騙)讓子女接受成效有待確認而存在「風險」的「實驗」教育,致使偏鄉學生更加無法平等享有接受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因此,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有關「鼓勵偏遠地區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定實有待商榷外,教育主管機關於核定偏遠地區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際,更尤應格外審慎。
*作者為諄筆群。2019年9月【點教育】專欄開啟,我們在《風傳媒》正式有了專屬的評論專欄。在這一年多,我們發表的文章受到許多讀者的關注,熱情反饋與鼓勵並給予寶貴的意見。
起初我們以「通識再現」為團隊筆名,主要是想將過去在《通識在線》關心通識教育的精神延續下去。經過這一年的淬鍊累積,為能更真切表達我們衷心的期盼,我們決定從2021年開始,改筆名為「諄筆群」。「諄」,除了表達忠誠、謹慎之忱,更有叮嚀告諭、懇切勸導的意涵,就如同我們一貫對教育政策及實務提出的評點與建言;「筆」是寫作之意;「群」表示我們是一群關心教育而願發聲者的君子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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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教育】是一個說真話的專欄,臺灣的教育需要你我共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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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君子,思廣益;慮高遠,見微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