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尤美女,確定本月26日將排案進行初審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10日挺同婚團體率先號召群眾上街,以音樂會形式訴求「支持修民法,反對立專法」。挺同婚陣營之所以拒絕專法,除了隔離立法就呈現對同志族群的歧視以外,也是因為同志伴侶權以的特別法一直以來只聞樓梯響,不見任何正式提案,難有對話討論基礎。
在首場修法公聽會中,護家盟等不少反同團體以歧視言論要求同性伴侶應另立專法後,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出另立同性專法是選項一說,引起不少爭論反彈。不過事實上,民進黨許多區域立委確實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面對極大的教會動員電話攻勢及選民質疑的壓力,求助黨團幹部希望暫緩進度或不修《民法》。
立法院首場修法公聽會中,護家盟等不少反同團體以歧視言論要求同性伴侶應另立專法。圖為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資料照,陳明仁攝)
修民法、立專法 非兩種極端
民進黨團人士指出,修《民法》或另立專法達到婚姻平權的目標,並非像是挺同陣營和護家盟一樣對立的兩個極端,而是一整個有多元面向的光譜,修民法這條路線,也有從許毓仁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大量更動法律稱謂,也有尤美女版本透過新增一條適用;而專法版本也有從完全比照民法婚姻權利義務的「同性婚姻法」,到不必負忠誠責任的「同性伴侶法」等等,因此不應只將各方主張粗糙分類為「民法派」、「專法派」。
修民法這條路線,也有從許毓仁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大量更動法律稱謂,也有尤美女版本透過新增一條適用。(資料照,陳明仁攝)
目前最大的爭議問題,仍在於並立法到行政部門都無人正式提出修民法以外的法律案,因此造成修民法陣營難有對話討論空間,但《風傳媒》記者透過訪談及現有資料整理目前各種修法、立法取徑,描繪出5種保障同性民事結合權利的修法光譜。
【修民法】
目前尤美女、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3個版本,均以修正民法達成婚姻平權的目標,預計26日將初審並依朝野協商決議送出委員會。主要修正民法972條將「男女」改為「雙方」,並同性配偶、雙親亦適用民法中有關配偶、父母之權利義務,此外原本就沒限制異性才能收領養子女的部分,也加上不得以性傾向等因素拒絕。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以修正民法達成婚姻平權的目標,預計26日將初審並依朝野協商決議送出委員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反同婚團體不斷圍攻「父母稱謂消失」、「拒絕修改民法972」的壓力下,尤美女版本展現了彈性,透過增訂第971-1條避免在法律用語中拿掉父母等稱謂,也避免整部民法那麼多的親屬稱謂掛萬漏一,這種設計方式獲得司法院高度贊同。
至於反同團體堅持不能修改的民法972,尤美女也研擬可以不動「男女」的本文,增訂第972條第2項納入同性也可訂定婚姻約,或甚至有立委建議,參考尤美女版增訂971-1條讓同性配偶適用權利義務的方式,另增訂972-1條,也可以讓同性雙方可以結婚。
【同性婚姻法】
目前此類法案並無人提出,民進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曾於婚姻平權公聽會上表示,他支持修民法、反對《同性伴侶法》這種不平等的立法。不過他也提到,若真的要討專法,他只能接受《同性婚姻法》這樣的概念,內容除了同樣與異性戀享有民法上的結婚橏利以外,包括收領養在內的一切權利義務,也都必須與異性戀配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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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強調,他仍優先支持尤美女等人修民法的方式,而他也指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確有不同之處,像是尤美女版就認定女女婚姻所生子女為直系姻親,但他認為應為直系血親;他也更細緻討論「不能人道」做為離婚條件,在同性、異性婚姻中可能的差異。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強調,他仍優先支持尤美女等人修民法的方式,而他也指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確有不同之處。(資料照,蘇仲泓攝)
據了解,府方態度雖並未在「修民法」、「立專法」上表態,但與吳秉叡所稱的立場較接近,必須讓同性以「婚姻」為名做民事結合,並在基本的權利義務與異性配偶一致。
蔡英文總統去年及今年都公開表示「我支持婚姻平權」,但又推稱修法方式尊重國會討論。總統府代理秘書長劉建忻日前在立院答詢時,同時講到應保障同性「結婚」權利,也說到「國外達成婚姻平權目標有很多種方式」,即保留了兩種取徑的可能。
【同性伴侶法】
而目前確定提出同性伴侶權益專法的立委則是民進黨趙天麟,保障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但他預計下個會期才會提出。身為長老教會信徒的趙天麟坦言,他在尤美女提案後接收到相當多的不同意見,他選區民調以「另立專法」支持者較多。
不過趙天麟版本雖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但與所謂「伴侶法」相去甚遠,較接近「無婚姻之名」的婚姻法;也就是說,除了收領養子女條款未納入,同性伴侶權利義務,均準用其他法律對於配偶之規定。
立委趙天麟版本雖名為「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但與所謂「伴侶法」相去甚遠,較接近「無婚姻之名」的婚姻法。(資料照,甘岱民攝)
趙天麟解釋,他的版本是讓同性伴侶雖在法律名詞上不使用「婚姻」,但享有法律上所有有關配偶的權利義務,包括要求性忠貞、解除關係也必須雙方合意。
趙天麟坦言,目前該版本雖已寫完,他也相信黨內連署人數會足夠,但是希望先度過目前社會高衝突的時間點,可以再與各界討論對話,下個會期再提出,未來仍可與尤美女版或其他版本在協商及二讀時一起討論。
【同居伴侶法】與【同性家屬法】
法務部確實曾研議過《同居伴侶法》,其精神類似《伴侶法》,同性雙方締結契約,有互相照顧責任,但沒有忠誠義務、更可以單方解除法律關係,與異性雙方的婚姻關係差距極大。
日前曝光後,遭挺同婚陣營嚴厲批評該草案只有加深社會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完全是區隔立法。不過法務部也澄清,那已是前朝馬政府時期研擬的草案方向,蔡政府上台後,法務部長邱太三已廢止朝該方向立法,但法務部究竟何時提案、提哪一種類型的法案,目前仍未有非常明確的預告。
蔡政府上台後,法務部長邱太三已廢止朝《同居伴侶法》方向立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至於護家盟近日也草擬的《同性家屬權益保障法》,同性不但無法締結為伴侶,還只能準用民法第1123條,因同性的同居事實而成立「家屬契約」。
而「同性家屬」的法律權益保障,護家盟版本竟揀三選四,限制20歲以上者才能訂定家屬契約,比結婚年齡18歲還高,也無直接適用任何民法中配偶權益,只提出保障醫療權益、遺產請求權等,形式上給予同性家屬之權益保障少之又少,且因為沒有修正民法,若同性家屬一方與他人結婚後,婚姻仍有效;但有婚姻關係者則無法締結家屬,顯然「同性家屬」法律位階低於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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