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長榮航空的罷工事件,再次引起罷工預告期的討論,不少論者指出,不能把消費者當人質,影響旅客的權益,又或公司須有預告期才能準確預估損失及提早調整因應等等,然而,以下從罷工的目的與本質,法律分析再到未來社會與一般消費者可以如何因應與對待,筆者並不贊同另於相關法令訂立或修正罷工預告期:
首先,從本質上來看,罷工的目的,就是要讓公司無法順利營運,進而逼迫公司對工會讓步。在這過程中,由於公司無法提供過去以來的服務,勢必也會影響公司的消費者。如果消費者毫無受到影響,則罷工的效果不僅有限,且可使公司將火力更加集中對付工會。也因此罷工預告期的存在,將使公司更有餘裕處理危機,本質上將與罷工帶給公司的不便有所衝突,既然罷工要讓公司無法避開,則不論公司有無避險能力,都不應該是罷工預告期所要考慮的因素。
且依目前的實務運作,罷工絕不是今天大家說好明天就開始罷工,在罷工之前可是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這也足以達到一定的預告效果,就舉這次的長榮事件為例,工會依法一步步來進行罷工程序,難道真無新聞報導?最後一次協商的當天,長榮有無預見協商不成的可能?若協商不成,當天是否有可能開始罷工?以上難道長榮公司完全無法預估罷工可能的時間點?筆者實在無法相信。

至於從法律的角度切入,罷工預告期確實有討論的實益,勞資爭議處理法更有必要服務條款的規定,然而觀察規定的內容,除有行業限定外,且須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為前提,筆者就此須指出,長榮並非唯一一家航空公司,如果今天我國只有唯一一家航空公司,那麼或許有討論的必要,然而事實上,消費者仍有其他的選擇,且在政府表示軍機也已準備好的情況下,則其實最大的考量,莫過於廣大的消費者權益(重大公共利益)。
然而廣大與否不說,從數千至數萬旅客,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排除消化,這難道不是公司的責任?政府縱使有責任好了,不也是以第三人的立場,持續促使勞資雙方對話嗎?訂立罷工預告期茲事體大,縱使有預告期好了,提前作業的結果,恐怕也只是消化罷工前幾天的運量而已,罷工期間一旦拉長,難道重大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會因此降低?以長榮作為我國著名航空公司為例,當一兩週、一個月停止運作不飛航時,難道會因為有三至五天的預告期,而讓重大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因此降低?因此那怕有討論的實益,但在責任歸屬要求、資訊發達快速及風險分散方式多元的社會下,筆者深信應有其他更好的因應措施而非另訂罷工預告期。 (相關報導: 鄭春鴻觀點:派軍機?竹篙湊菜刀 | 更多文章 )
再來,退一步來說,如果真的有罷工預告期,那麼合理可見,公司應有辦法將損失降到一定的程度,則工會為了要達到罷工的目的,可能就得延長戰線,將罷工的期間持續拉長,兩者長期對峙之下,難道對社會就不造成困擾?社會因此須承擔的總成本難道就不高?此外,工會如果轉換策略,不在預告期屆至的隔天,而是隔兩三天才罷工,如此有何法律效果?能說工會不按牌理出牌應受制裁嗎?如此看來,勞資爭議不但無解,設立罷工預告期的後果,更只會加深爭議的複雜度及困難度,消費者看似隔岸觀火,但難保不會燒及自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