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網頁中「一位真相被死當的王隆昌教授」在幾天內獲得十幾萬人瀏覽,引起極大注目與同情。這的確是近年來司法最荒唐離譜的冤案。
十餘年前的南港展覽館統包案,因力騏建設行賄扁嫂,透過時任內政部長余政憲取得評審名單,企圖行賄評審。東窗事發後,力騏建設董事長因之前北投纜車案違法變更被判緩刑,若再判刑即需入監,因此與其特助等為圖脫罪,轉為污點證人。由於這是一個設計兼施工的統包案,建築師表現優異而使得施工的力騏建設跟著獲益,使大部份的學者委員都評選該團隊第一。這些教授,包括台北科大土木系的王隆昌、成大建築系的江哲銘、王俊英、文化大學都市計劃系的陳博雅、淡江大學建築系的周家鵬等教授,全部以公務員貪污罪遭判刑七至八年。其實教授只在評審當天扮演了半天的假公務員,除了二千元的出席費,都沒享受任何公務員的福利。其中周家鵬教授運氣較好,再審時碰到明察秋毫的法官而改判無罪外,其餘皆三審定讞且均含恨入獄,最近都已服刑過半而假釋出獄。
可能你會覺得士風日下、知識份子淪落於此,罪有應得。但筆者身為工程師,並在多所大學兼課,所見所聞,害群之馬只是極少數,台灣的師道絕對有令人尊敬之處。一個很簡單的機率問題,你相信自工程會採購評審委員中亂碼隨機選取的教授名單中每一位都會收賄嗎?
玆以王隆昌教授為例,遍查判決書全卷,本案並無污點證人(力麒建設董事長特助黃X安技師)對王隆昌任何金錢交付、賄款流向之證據,亦無黃X安與王隆昌間之任何通聯與接觸之證據。也就是說,王教授居然是在沒有任何確實證據佐證下,就被檢察官起訴、被法官逕依所謂自由心證判決重刑!本案判決根本就違反「無罪推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因此,監察院二度(歷經換屆共六七位委員)經過詳細調查,認為王隆昌、江哲銘、陳博雅教授均為無辜,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一次監察院的去函,被黃世銘總長直接打了回票。但第二次請求時換了總長,顏大和明察秋毫,認為原判決 「明顯違法」,乃申請非常上訴。可惜高院法官拒絕了顏總長的申請,只為了法院的面子(不願監察院及檢察總長干預他們內部的缺失),甚至可能是官官相護,在幾天之內飛速回文拒絕,且照抄原判決書,草草結案了事。但原判決書上寫的很清楚:「本案尚無直接證據証明確為汙點証人所交付款項….又污點証人與被告所述雖有所出入,然人之記憶隨時間淡忘,乃事理之常,確切之行日期等細節並非至為重要」。

我的老天爺!行賄細節不重要,那憑什麼判人入罪?
南港案檢察官、法官的邏輯和我們工程師真的很不一樣,不是要去証明教授是否拿錢(因找不到任何證據,包括所有親戚的銀行存款),而是要被告証明沒有拿錢。但請問如何証明自己沒拿錢呢?法官只相信污點證人的話,卻完全忽視學校以正式公文表明教授在上課的不在場証明。污點證人的證詞前後反反復復也都可以視而不見。在找不到任何貪污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居然自由心證判人有罪。 (相關報導: 誰都可能成為冤案死囚!律師黃致豪:錯的時間在錯的地點,你就可能是下個死刑定讞者… | 更多文章 )
污點證人拿出的唯一證據是一張在北科大附近餐廳的消費收据(因為特助黃技師負責的工地就在旁邊)。但當天消費的時間,王隆昌正在上課,有北科大校方公函及在場學生可証明,但法官卻完全不採納。而當天下大雨,污點證人因拿不出坐計程車的收據,只好自認拿著雨傘、大本報告和巨額現款搭公車赴約。台灣有這樣替老闆省錢又願冒風險的的特助,你相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