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本為何在沖之鳥地位上採取強硬態度?

漁會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為我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礁」遭日本違法扣押並強索保證金事件.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陳明仁攝)

東聖吉十六號在距沖之鳥一五0浬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以擅入經濟海域作業為由登檢並扣押,在交付訴訟保證金一百七十萬後獲釋,舉國激憤。未料日本外務大臣岸田文雄日前聲明無法接受台灣「沖之鳥是岩礁不是島,不得劃設200浬專屬經濟區」的「片面主張」,反而向台灣提出抗議

眾所周知,日本在沖之鳥議題上採取強硬立場,可能有擴張藍色國土、侵吞海洋資源、乃至戰略上的考量。但岸田文雄話中帶到沖之鳥的島嶼地位已經聯合國認可,則令人好奇日本當前立場是否有其法律上的依據。就此,華文世界現有的資訊片斷且有誤導之嫌,因而有必要澄清以掌握日本政府背後的可能想法。

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之審議

各方所提及聯合國對沖之鳥地位的「認定」,應是指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對日本2008年11月12日所提出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申請的審議。

日本在申請案中,以沖之鳥的領海基線為基礎往外劃200浬,並由其200浬線分別往北、往東與往南主張三塊超越200浬的外部大陸礁層(見附圖)。往東朝南鳥島的一塊(MIT)與往北位於四國海盆的一塊(SKB),分別為CLCS認可符合海洋法公約第76條外部大陸礁層的要件。而對於由沖之鳥200浬線往南,南九州-帛琉海脊的一塊(KPR),CLCS 認為在中國與韓國所提出的反對意見未獲解決之前,無法對相關外部大陸礁層作出任何建議。

附圖:取自CLCS 2012年4月19日就日本提案之最終報告。(作者提供)
附圖:取自CLCS 2012年4月19日就日本提案之最終報告。(作者提供)

現有華文報導,可能引發讀者誤會之處,有必要一一澄清:

第一,上述相關外部大陸礁層區域(KPR)是由沖之鳥200浬線以外往南延伸的區域,與此次東聖吉十六號或2005年龍榮二號遭干預的地點無關。這兩次台灣漁船受日本公船扣押的事件都發生於距沖之鳥200浬以內,為日本單方主張專屬經濟區而台灣及其他國家認為是公海的水域。究其實質,爭端的根源仍是台日間就沖之鳥是否得作為專屬經濟區主張之基礎,有不同看法。該爭端並未經國際組織裁決,仍應回到國與國的層次間解決。

是島?是礁?不會由聯合國認定

第二,就沖之鳥是否得作為主張超過領海的海域權利之基礎,無論如何不會由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作出認定。CLCS是由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水文學專家所組成的科學與技術機構,負責審查沿岸國所提出外部大陸礁層的事證資料,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第76條中複雜的外部大陸礁層的要件,包括大陸礁層邊緣或坡腳等水文或海底地形要件。一旦符合要件,CLCS會就這些科學與技術的事項作成建議,而沿岸國得依據其建議作出外部大陸礁層的最終劃定。

CLCS 並不審酌法律問題。海洋法公約附件II講得很清楚:CLCS的決定並不影響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而 CLCS 的程序規則中亦明訂,在沿岸國之申請案有領土或海域爭端的情形,除非經所有爭端國之事前同意,CLCS應不予審酌相關申請案。 (相關報導: 我漁船被日捕扣 行政院:311的時候台灣如何對日? 更多文章

根據報導,爭端各方將CLCS對日本提案KPR區域的決定,引申為肯定或否定沖之鳥作為延伸海域權利主張之基礎,以及台灣政府最高層似認為聯合國機制尚未對沖之鳥之地位作成認定的種種發言,都是出於CLCS的職權的誤解,宜視為各說各話的論據理由,而非法律根據。CLCS只是處理科學與技術問題的機構,其職權並不包含海域權利主張的有權認定,就沖之鳥的地位,也沒有作任何「認定」。各方的發言都過度引申,或許也有模糊焦點的用意。當前爭端,仍應回到國家間的解決機制,包括司法解決。事實上,如果菲律賓/中國南海仲裁庭願意,可能對於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不能 「維持人類住居」或「自身經濟生活」等要件如何適用,在主文或附隨理由作出較為一般性的宣示,釐清此問題在法律上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