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為二○二○年總統選舉即將到來,國民黨幾個潛在的候選人將前總統馬英九時代已經束之高閣的兩岸「和平協議」再拿出來談。
和平協議的確是有討論的空間,只是如果對照一八年九合一選舉十項公投題目,大多數的民眾都是在「搞不清楚」以及「背答案」的情況下投票,其投票結果慘不忍睹。現在提出和平協議的人也必須要說清楚幾件事,讓台灣民眾認識這個切身議題,也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算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
國民黨之所以提到和平協議,可以回溯到○五年連戰與胡錦濤會談時提到的和平協議與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中國大陸用語,台灣用語為兩岸信心建立措施),但這兩個機制其實毫無進展,主要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諸多問題上無法讓步。
以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為例,除了北京要求一個中國原則為建構前提,在透明度與檢證性措施上,中國人民解放軍如果能夠透明化、讓外界進行檢證,那就不是人民解放軍了。和平協議當然也會遇到這些類似的問題。
和平協議究竟為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前者指的是國對國關係,後者指的是合法政府與交戰團體之間的協議。從名稱來檢視是否為國際法或國內法沒有意義,因為重要的是兩個締約主體究竟是誰。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願意簽署和平協議,那台灣是誰代表去簽署呢?
國民黨提出「在確保中華民國主權完整、尊嚴的前提下」,並且保證不會以黨的身分去簽署。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已否定中華民國在法律上存在,因為在中國的眼裡,中華民國政府已隨著李宗仁政府流亡到美國,並隨著李宗仁返回中國而消失。
至於當年辭掉總統職務的蔣介石到台灣登高一呼,以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以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當中沒提到的「復行視事」恢復總統職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眼裡,那是「蔣介石政權」而非中華民國政府。
吳敦義「兩區」提案,北京不會接受
因此,如果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並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法律主體,也就不會是締約主體,那協議到底要由誰來簽署呢?吳敦義在一一年擔任行政院長時稱,要依《國統綱領》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概念,與對岸簽署和平協議。這個概念也存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吳敦義要與對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法律依據。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然不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也就不會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統綱領》的存在,自然不會承認「地區」之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視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雙方各自為對方定位下,和平協議難道是由「大陸地區政府」和「台灣部分政府」來簽署嗎?兩岸政府都自詡為中央政府,又怎可能接受這種不符各自憲法的提案?
第二個問題是「和平協議」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實質性的條件:締約方具備完全的締約能力和締約權,同時出於自由意志,最後要符合國際上的最高規範(jus cogens),這種協議才有法律上的地位。和平協議即使在締約主體問題解決了,接下來的問題是,倘一方採取武力威脅的方式締結任何條約、協議或契約,法律上是無效的。
由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目前對準台灣的飛彈仍有一千多枚,而根據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條約者無效。
不撤飛彈的協議,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此,除非中國將對準台灣的飛彈撤離,且接受外界檢證與承諾不再部署,否則簽署的和平協議根本是廢紙一張,毫無法律效力。為了兩岸長久之計,和平協議的倡議者們是否該說清楚、講明白呢?如果在這之前不要求中國先撤離對準台灣的飛彈,那這一切倡議當然都屬「假議題」。
和平協議是「假議題」並不令人擔心,擔心的反而是「假戲真做」,和平協議當中的確有主權問題在,而主權問題是否合適上談判桌?在台灣民眾不甚瞭解和平協議之下,以訛傳訛,最後由政治人物再搞個公投鬧劇,其結果只會在國際社會貽笑大方。(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相關報導: 台灣若和中國簽下「和平協議」?二二八遺屬:大屠殺可能再次發生!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