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罷工爭議》空服員的合法權利,該不該向大眾預告?

20190610-空服員職業工會「交通部莫變罷工推手,空服員工會三問林佳龍部長」記者會,秘書長鄭雅菱發言。(盧逸峰攝)

編按:以壓倒性多數在罷工投票獲勝後,長榮航空服員的罷工行動已經箭在弦上。由於暑假在即,長榮航空服員一旦實施罷工,影響恐不亞於今年春節假期間、華航機師的罷工,甚至有旅行業者痛斥「太惡劣」;究竟機師、空服員的合法罷工權利,該不該加以預告?風傳媒特邀兩位律師撰文、發表專業看法。以下是律師見解: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今(2019)年2月8日凌晨零時宣布,該工會於當天清晨6點啟動罷工,罷工範圍含括自松山機場、桃園機場、高雄機場出發之華航航班,適逢春節輸運高峰期,突發罷工事件讓中華航空緊急取消數百航班,短短數天內,使數萬名旅客之權益因罷工事件受到影響,引發眾多批評,媒體甚有謂「突襲式罷工」,使爭議許久之罷工預告制度等相關議題,又再度成為輿論討論之焦點。

然對於罷工預告制度是否應予以法律規範?罷工預告制度是否適用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甚至有無最低服務條款之適用等,迄今仍毫無共識。本文以下謹就民用航空業罷工是否應採行罷工預告制度之議題,先整理各界見解後,嘗試以較貼近實務面之觀點,探討制度建構之可行性,以期在不同立場之激辯中,提供更多面向之思考素材。

罷工預告制度之探討

罷工權之保障與限制

2011年間正式實施上路之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 為 我國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之基本規範,其中團結權,係指勞工組織工會之權利;而團體協商權,係指勞工組織工會後,就薪資、工時等工作條件與雇主進行協商之權利;而爭議權則係指勞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勞工得透過如罷工等爭議手段向雇主抗議且不受雇主懲罰之權利。

勞工之罷工權,早已為各國肯認之權利,惟考量罷工對公共利益之不利影響,於立法保障勞工罷工權利之同時,多會採行相關之限制措施,於外國立法例上主要可區分為罷工預告制度及必要服務條款。所謂罷工預告制度,係要求工會在發動罷工前之一定期限內,須先行對外預告,讓外界有一定時間得以因應,將罷工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降到最低。而所謂必要服務條款則係針對公共利益影響較大之職業種類,要求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於罷工時仍需提供最低限度之服務,以避免對外界產生過大衝擊。

我國目前並未採行所謂罷工預告制度,而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等四大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宣告罷工。 (相關報導: 設立罷工預告期?蘇貞昌:意見整合中,有共識才做 更多文章

台灣目前僅有自來水公司、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等四大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依法須約定必要條款後,方可宣告罷工。

民航業無罷工預告、必要服務條款適用

我國現行法目前未採行罷工預告制度,已如前述,且民用航空運輸業亦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第3項規範之行業類別,是以民用航空運輸業工會一旦通過罷工投票,依現行規範即可隨時發動罷工,就罷工實施之人數、時間、地點等重要資訊,均無須事先預告,是於2016年5月間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發生後,旋即引發罷工預告期是否應予法制化之熱議,監察院於該事件後,針對華航罷工糾正交通部及民航局,並函請勞動部考量建構罷工預告制之可行性,交通部並發文建議勞動部修法,增訂罷工預告期之規範,勞動部進而於2017年、2018年間就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先後召開兩次會議,邀請勞動法學者、各航空事業及工會代表等提供修法意見,惟雙方歧見過大,各界見解分歧,迄今仍未獲社會共識,勞動部後續亦無具體修法討論,至本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發生後,爭議仍舊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