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香港政府的選舉事務處,以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主張港獨、不擁護基本法為由,決定不給予其選舉提名。這也是香港開埠以來,第一次有候選人因政治立場被褫奪參選資格。而此類事件,即使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台灣,也未有聽聞。決定一出,傳統上親北京的建制派陣營均表示歡迎。而儘管與陳浩天,以及他的民族黨存在立場上的巨大差異,泛民主派均對決定表示憂慮:如果開了以政治立場審核候選人的先例,今後相關的審查範圍將不局限於港獨,而可能不斷擴大,永無止境,摧毀香港本就極為有限的民主元素。
這次事件,也被人稱為「香港回歸以來的第一次憲制危機」。從憲制性法律的意義出發,有兩點原因:
其一,《基本法》不適用於個人。作為憲制性法律,其精神在於約束政府行為,適用對象應是廣義上的政府機構、以及其他法律。因而,當法庭發起合憲性審查(違憲審查),而判定法律違反《基本法》時,它便不能執行。換而言之,只有法律或政府機構會違反《基本法》,而個人則不會。 個人行為只會受到不違反《基本法》的普通法律約束。以憲制性法律去框定個人行為規範,在完善的憲政國家可以說是聞所未聞。而我們常聽說的總統違憲,則是將總統(連同總統府)視為一個國家機關,而非個人。

其二,擁護《基本法》不代表不能修改基本法。陳浩天選擇通過選舉推動其政治理念的行為,已足以證明其擁護《基本法》。因為「擁護」不同於「認同」,「擁護」的意義是「選擇遵守」。就如同許多台派立委,對《中華民國憲法》中的部分條文嗤之以鼻。因為《基本法》中已經賦予了議員修改基本法的權利,如果「擁護」等於「認同」,便和議員的修法權矛盾。陳浩天當然有權力在議會中通過修法程序以實現它的港獨主張。而所謂「不擁護基本法」的行為,則是將其視為無物:例如發起武裝暴動。就像許多台派立委,對於《中華民國憲法》中的部分條文嗤之以鼻,但只要他們選擇「尊重憲法的方式」,進入立法院、達到四分之三多數,以修改憲法,都不能說他們不尊重憲法或憲制。
當然,有人提出《基本法》159條已經列明:任何修改不可與中央對港基本政策抵觸。但這樣的反駁無視了一個前提:中央對港的基本政策有無可能改變。至少從可能性上來說,中共的政策都可以從文化大革命改變到發展市場經濟,「對港政策」這種小東西改變起來又算什麼呢?假如在陳浩天的任期內,中央對港政策發生了改變,或是陳先生有能力改變中央的政策,該如何處理呢?縱使這樣的可能性小之又小,但無視這樣的可能性,絕不符合憲制性法律的基本原則。
當然,上面所說的只是憲政的基本原則。可以想定,陳浩天必然會對選舉事務處提出司法复核。而訴訟一路進行到終審法院之後,陳浩天一方勝訴的可能性並不低。可以想見,此時北京的全國人大主動解釋《基本法》,幾乎是必然的,而這可能造成香港更嚴重的憲政危機。

長期以來,中央同香港法界人士在對於《基本法》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在北京認知中:《基本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子法律,其立法目的首先是「維護一國」,亦即遏制一切可能將香港分離出去的行為。而在一些本地法界人士眼中:《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首先需要符合上文中所提到的憲制性法律原則,而這在北京眼中卻只是其次。換而言之:港人將《基本法》視為約束政府、維繫權利的工具;而北京則將其視為鞏固權力、加強權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