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和央行近期均表態,考慮設立主權基金,相關議程也進入立法院討論。外界關注焦點,則多著重於操作原則和投資標的。
然而,這不僅是一項政策選擇,更是治理機制的關鍵重組。
主權基金並非單純的資金池建立,核心命題在於交易成本與產權界定,以及在實務上的制度演化與組織邊界問題。
一、主權基金是一場高交易成本的制度重組
市場與政府皆不是零成本的運作機制,制度安排會產生資訊搜尋、談判、決策與執行等一系列交易成本,對主權基金的設計尤為重要。
市場之所以讓位於組織,是因為內部組織可以在某些情況下降低交易成本。
反過來說,若一項政策設計未能清楚界定權責、誘因與資訊流程,所產生的制度摩擦將導致更高的治理與調控成本。
這牽涉到跨部會權限劃分、資金來源界定、決策程序與監理模式,實際上是一場涉及多邊行為人協調與制度轉型的高摩擦過程。
1. 高階決策與專業執行之間的摩擦成本
主權基金需同時結合長期戰略眼光與短期風險控制能力,若基金決策高度集中於行政機關或政治高層,容易產生政令干預、短期績效壓力,進而扭曲專業管理邏輯。
2. 跨部門協作成本
目前台灣財政部、央行、經濟部、國發會等部門,對資金動員與產業政策皆有權責,若無重新界定機關之間的合作架構與資訊流動規則,則主權基金設立可能演變為部會間協調失靈的新源頭。
3. 社會信任成本與民主監督設計
在政黨高度競爭的制度環境下,任何大型資金調度皆可能被視為政治資源的延伸。若缺乏明確監督制度與資訊揭露機制,主權基金將面臨社會不信任帶來的成本隱性攀升。
新加坡早期政府投資事務由單一單位主導,直到1981年成立GIC(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處理外匯存底資產,淡馬錫保留策略性國營企業投資,解決政府內部投資與財政部門間的決策摩擦與資訊不對稱問題。
兩者皆有獨立董事會與總理授權監督機制,這種雙軌分工體制並非自始清晰,而是在早期操作摩擦後演化而來,透過明確的公司治理、授權與監督機制,降低內部協調成本。
2007年設立的中國投資公司CIC(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初期面臨政治導向與財務導向不一致問題。早年投資美國黑石(Blackstone)失利即引發官僚間互踢皮球,導致投資流程日益保守、缺乏專業決策授權。
CIC後來分拆為「母公司+海外投資子公司」結構,才建立市場化操作機制。
二、產權界定不清將削弱治理與問責
明確界定資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是達成效率與問責的前提。
主權基金若未清楚劃定其產權主體,究竟屬於央行、財政部、行政院,抑或是委外專責機構,將導致角色混淆,資源配置將陷入效率低落與責任不明的困境。在主權基金議題中,產權不清是當前最大結構性風險,沒有之一。
台灣的外匯存底法律上歸中央銀行所有,若將其移轉為主權基金資金來源,需先釐清央行資產的治理邊界、責任劃分與潛在財務風險承擔者,否則將產生法律與政策灰色地帶。
若基金由行政機關主導投資決策,實際財務損益卻歸整體政府財政負擔,則將出現「控制權與承擔責任不一致」的產權扭曲現象,進一步損害基金的長期治理穩定性。
挪威主權基金GPFG(Norwegian Government Pension Fund Global)的資金由財政部擁有,實際操作由央行的資產管理子公司NBIM(Norges Bank Investment Management)執行,且明訂不干涉貨幣政策,並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這種「所有權—操作權—監督權」三分體制,保障了央行的貨幣政策獨立性,同時確保基金運作透明且可被問責。
韓國投資公司KIC(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成立於2005年,雖為政府設立,其資金主要來自央行與國民年金委託操作,未擁有完整資產產權,法源與治理模糊。
這使其在推動策略性投資(如半導體、AI)時,受限於央行避險與保守投資指令,難以主動介入科技與產業佈局,無法扮演新產業推手角色。
三、制度誘因設計:從短期操作到長期價值創造
制度設計的本質是建立合適的誘因機制,促使行為人按照既定目標行動。
主權基金若無法清楚劃定其目標功能(例如:是否具財政穩定功能?是否為產業策略工具?),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行為分歧、內部衝突與資源錯配。
基金管理團隊應建立與長期績效掛鉤的薪酬機制,避免過度追求短期報酬或政策績效指標而犧牲風險控管。
必須在「防止政治干預」與「接受民主監督」之間找到制度平衡點,例如設立獨立理事會、國會定期聽證制度,以及社會參與式透明報告機制。
是要成為全球資產配置者?還是戰略性產業投資者?或同時兼具?雙軌功能若未界定清楚,將導致資源配置錯置與執行策略衝突。
案例:阿布達比的Mubadala與策略導向明確對照
Mubadala投資公司,即是一個具備清晰策略導向的例子,明確扮演阿聯酋國內經濟多元化的推手角色。
其任務不僅在於資產增值,更聚焦於航太、新能源、製藥與半導體等高潛力產業,並多與國際龍頭企業合資,在地建立生產與研發據點。
Mubadala的誘因機制設計亦具參考價值:投資團隊績效不僅與財務報酬連動,也與技術轉移比率、產業貢獻度等非財務指標掛鉤,由董事會定期檢討並調整策略方向。
科威特投資局KIA(Kuwait Investment Authority)為1953年全球最早成立的主權基金,由於受國會強烈干預與獨立治理薄弱,其投資長期集中於固定收益與不動產領域,專注保守投資,錯失科技與新興市場布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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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建議:以制度為本的主權基金設計路徑
以漸進演化觀點來看,採取低成本的實驗機制比一次建構完備機構來得可行,這種做法在公共投資機構改革中已有多國實例。
台灣若欲設立主權基金,在立法層面應優先處理以下幾個制度前提。
明訂基金設立法源、資產來源、管理機關及其監督程序,防止未來因政黨更替而出現制度反覆。
可考慮將現行國發基金或創新基金轉型為「準主權基金」試點,引入專業治理與風控機制,驗證其制度可行性與市場信任基礎。
除了財務報酬,也應納入創新帶動力、就業貢獻、科技主權強化等非財務性評估指標,避免基金僅淪為「大而無用」的資本池。
智利未立即成立龐大主權基金組織,而是以其銅礦稅收設立經濟社會穩定基金與退休儲備基金,由財政部透過委託外部資產管理公司操作,累積治理經驗與操作信任。
此種「不建基金先建制度」的策略,讓智利在不擴大公共機構規模的前提下,仍能實現長期財政穩定與資產保值。
案例:日本的GPIF改革為公共資金市場化的轉型樣板
日本政府年金投資基金GPIF(Government Pension Investment Fund)原本為被動管理型的公共資金池,主要投資於國債與定存等低風險資產。
自2014年起,GPIF啟動治理架構改革,引入獨立董事與績效薪酬制度,並調整資產配置,實現股票與債券各占約50%的均衡配置。
這一從公部門向市場靠攏的過程,揭示了制度改革所需的成本與必要的權力讓渡歷程,即便在政治環境保守、官僚體系僵化的條件下,仍可透過制度創新實現漸進改革。
五、結語:主權基金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制度的挑戰
台灣的確不缺資金,更擁有相對完善的科技與產業基礎。然而,制度才是真正的瓶頸所在。
主權基金設立的關鍵不在於「該不該做」,而在於「如何以制度設計,降低交易成本、釐清產權歸屬、建立誘因一致性」。
*作者曾任策略顧問、時事評論員和發言人,現為全職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