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路時代,網路成為各種連結的橋樑,詐騙者卻也開發出新的科技工具,以千變萬化的詐騙手法,將陷阱埋進每個人的數位日常。當傳統的詐騙事件走進虛擬,虛擬的時代裡,數據驅動的陷阱引領人們不斷墮入騙局般的五里霧中,台灣有能力應對虛擬世界的詐騙戰役嗎?
在詐騙猖獗的時代,無論是全球或台灣,投資詐騙都高居財務損失和發生件數第一名。要徹底阻詐,需要有三個有力的城牆,分別為金流、資訊流及數位流,而詐騙的最後一哩路常為金融機構(金流),詐騙的第一哩路就是科技催生的網路(資訊流及科技流),因此要阻詐,三流的合力缺一不可。
而面對詐騙從街頭轉進雲端,銀行若仍仰賴櫃員直覺或事後補償,已難應對未來挑戰。因此,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金融業防詐轉型須從數據、制度、人力與科技四面同步布局,除了要建立跨行聯防的資訊共享平台,更要投入AI分析異常交易、識別可疑行為模型,推進從「個案防堵」邁向「系統預防」。
金流、數位流、資訊流不能只發展而不監理
以英國為例,英國從制度層面強化防詐責任,包括要求支付服務業者承擔更多賠償義務,自去年十月起針對APP詐騙設有最高八點五萬英鎊的強制退款機制;並授權銀行在發現疑似詐騙時,延遲付款最長四個工作日,以利調查與主動干預,提升即時詐騙的阻斷能力外,更透過資訊揭露、強化詐騙行為識別與推廣「收款人確認」制度等,這些措施不約而同將防詐責任前移、從補救走向預防、從顧客自負走向業者共擔、從技術對應走向制度設計。
反觀台灣,「打詐新四法」甫上路,希冀能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能量,同時完善洗錢防制法制、斷絕犯罪金流,這樣修法真能直指核心,改善問題嗎?
首先,「人頭門號」是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開戶太過容易,隨便販賣抵債,被抓到人頭帳戶都辯說上網申請貸款被騙走,找工作被騙走等,皆缺乏進一步的管制。此外,利用假門號驗證冒名申辦的亂象,電信業者應全面提升申辦嚴謹度,並且應該限制僅本人名下門號進行驗證等程序,降低冒名申辦的亂象,同樣無法可管。再加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業沒有資本額門檻,沒有任何開業資格限制,平台業者每天可以產生超過數十萬個虛擬帳號,進行代收代付,要遑論節節升高的虛擬貨幣詐欺事件,金管會目前已納管31家登記的幣商,其他數以萬計個人幣商有待加強聯合取締,只「發展」,不「監理」的情況下,城池自然不攻自破。
重懲並非萬靈丹 提高量刑標準減少偵查動能損耗
因而在前端行政管理失靈,後端司法自然使不上力外,同時現行的「刑事處罰」制度,也加劇執行難度。
為詐騙集團多次領出贓款的車手,法律上會採「數罪併罰」的方式來論處,會依領款的次數或被害者人數來算有幾個罪,每個罪的刑責會累加,因此最後判下來有可能也會超出1 年到 2 年的刑度外,車手的部份還會成立加重詐欺罪,而加重詐欺的法條刑度較重,也無法易科罰金,同時無法易服社會勞動,除非爭取到緩刑否則通常會被關。 (相關報導: 防詐不能只是宣傳 打詐思維該變了 | 更多文章 )
儘管重懲是各界認為打詐最好手段之一,實務卻很少見到法院重判。以日本為例,2020年日本警方查獲時年未滿20歲的台籍紀姓男子,與另2名台嫌共涉及12件詐欺案,日本法院考量紀嫌態度良好,減輕刑期都還重判4年4個月;2024年7月在香川逮捕25歲台籍黃姓車手,也重判3年8個月,另外4名被羈押的台籍車手近期就會審結,偵審速度之快、刑度之重,引起熱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