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柯文哲案件纏身,總統賴清德曾說︰「有證據就偵辦,不分政黨不問何人。」意謂連綠營自家人都抓了,辦柯文哲有正當性。同理,總統府共諜風波,在野黨應哀矜勿喜,辦了綠營之後等同為日後辦在野黨人先建立正當性基礎,就算是政治辦案,也可說成是秉公處理。
被當共諜抓,多次發生在在野黨人物或支持者身上,例如前立委羅志明被當共諜起訴然後判無罪,陸配團體被指控赴陸旅遊賄選,幾案被訴後來也判無罪。如此捉放戲碼日後再多幾樁頗有可能,因為在野黨參與兩岸交流者本就多,國安五法修法後檢調搞得動輒得咎的門檻低,匪諜這個銘記要套在藍白身上不難。
當下賴清德說「對於意圖併吞台灣的極權政權而言,守護台灣的民進黨自然成為其積極滲透的對象,『而不是和中國同聲同調的政黨。』」把被滲透說成是民進黨的光榮,這話說的太早也不聰明,應該坐等藍白有人被「共諜」了再出言嘲諷,反正今日檢察系統奮勇爭先:柯文哲案中,檢方拿推測言詞當證據不只一處,檢察官姜長志法庭上公開否定被告權益說柯文哲「你怎麼可以隨便說不想接受偵訊」;罷免案爭議中,檢察官查無國民黨北市主委黃呂錦茹負責連署名冊,沒有證據仍然聲押。上述已經不只違反「刑法謙抑性」應有的節制,而是找到一線蛛絲就當前鋒。在野黨容易出匪諜,也得歸功有檢察官是自以為是正義的少年先鋒隊。
綠營幕僚涉共諜,案情特徵有二:涉案者多,一個拉一個像粽子一整串;其次事涉機密資料。從檢方揭露的案情恰可以看出,就算2019年民進黨不修正國安五法,也可以辦這幾人,一個都跑不掉。當初民進黨高舉防禦性民主,建構修法的正當性,強調「對自由的敵人無須自由」,把在野黨與其相同政治立場者描繪成臺灣社會的破口,綠營幕僚共諜案證明了,是不是共諜與政治立場無關。
抓宮廷裡的匪諜、辦那些能掌握機密資料者,不用修法;而修了國安五法後,拿來辦的多是民間團體、在野人士。政治立場上作為中共同路人,有爭議,但法律上無罪,有沒有罪要看其實際行為,當年修國安五法硬要把無罪的言行加以立法規範,讓無罪成有罪。打不了共匪,拿自己人民開刀;對外無能戰,對內吊路燈。
間諜潛伏,關鍵在宮廷;國安五法卻用來整肅社會。
過去幾個案例,拉攏退役將領接受招待、拉陸配到大陸旅遊、拉里長到大陸交流,有的接受陸方落地招待,有的落地旅費自己出,就檢方立場都算違反國安法,起訴門檻極低,當事人最後被判無罪,但也付出沉重的「無辜稅」:花錢打官司、聲譽受損、被當罪嫌看待而影響生計,影響的不只個人還有家戶。檢察官若濫訴如酷吏,那是殘民以逞,對常民受苦無動於衷,沒血沒淚沒心肝。
有檢察官以整民為樂,以威權時代辦案手法自豪,以狹義視野(tunnel vision)看案情,預先認定有罪再追逐證據…當下政府主張「交流取代圍堵」,但今日檢察系統戮力從公下,哪有交流空間?以學界為例,赴陸怕被開小房間被對岸國安人員騷擾,回台怕被當共諜,行政單位若真認為交流有必要,不能只是民進黨授權的交流,例如綠色背景的智庫人員赴陸參加會議,才算交流,必須把界線劃出來,可以比法律規定還嚴格,甚至不合理,但嚴格總比含糊好,讓赴陸者不管是民間團體還是學界清楚,守著這些界線至少不違法。
例如:
──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女記者共諜案)含冤而死,她的案情若放在今日國安五法的規範下,是否有罪?
──媒體記者拿稿費寫內參是否有罪?
──赴陸講學,到底怎樣的稿酬、車馬費算合理?
──參加哪些單位的閉門座談不合法?
──落地招待到底合不合法?
──像陳菊曾被招待宴飲,在今日算合法嗎?
──組團赴陸,組團者到底是不是為匪發展組織?該如何判別?北一女教師區桂芝透過LINE群組轉發中國統戰徵文,陸委會說「依法查處」,陸委會何不乾脆把事證交給地檢署?看看犯了國安五法哪一條。
只有威權政體才會對實務上的界線含糊以對,故意不講清楚,如同黑道恐嚇善良人民,讓人只能揣測而恐懼,因而自我設限。民主政體不該以恐懼治民。 (相關報導: 風評:共諜滲透高層,吳釗燮不動如山?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淡江大學政經系全英文學程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