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於民國(以下同)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在「新住民基本法」三讀通過即將滿一年之際,本文作者乃以身為我國第一位新住民立法委員;也是第一位提出「新住民基本法」提案人;同時也是長期研究與關注新住民議題的研究者,謹以自身學識與經驗,對於這部代表我國人權進步的重要法規,提出相關疑慮與建議。
首先,「新住民基本法」既稱之為「基本法」,也就代表此部法規是在新住民權益與事務領域事項做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性之規定,屬於宣示性質之規定(參照:劉新圓,政策觀察-我國文化基本法草案之評析,理論與政策,第21卷第3期107年9月,頁125)。是故,「新住民基本法」僅是針對新住民權益與事務領域事項規定基本原則、準繩與方針,而要真正落實該特定領域事項,仍必須要由該「特定領域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將其內容具體化,以為施行之依據」(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會,環境基本法為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性之規定,104年7月14日)。
惟就「新住民基本法」施行及實踐面進行檢視,就會發現「新住民基本法」根本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有二。
原因一、無專責之中央主管機關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所謂三級機關是「署」或「局」,故依法應成立新住民事務專責的「署」或「局」才符合上開規定。
惟於「新住民基本法」三讀通過後舉行的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113年7月18日)上,移民署長卻表示:「成立專責機關有一定作業程序,至於是否要成立『署』,因目前三級機關額度70個已額滿,現階段會先成立『新住民權益保障籌備處』,並尋覓合適廳舍、進行法制作業、調整組織員額等,後續會逐步規劃,並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研議,還需要一點時間。」(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內政部:三級機關額滿 先成立新住民權益保障籌備處)。是故,目前尚無新住民權益保障與事務處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也就無機關可執行將「新住民基本法」內容具體化來制定相關法律,並做為施行依據之任務。
事實上,設置新住民專責之三級機關並非如此困難,因為就在「新住民基本法」通過後不久的同年12月31日也三讀通過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第4項,將原本已額滿達70個的三級機關擴增為71個。然而,此次修法卻是為配合運動部成立,而增加的一個三級機關額度(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機關總數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法三讀),設置新住民專責之三級機關又再度被擱置了。
原因二、無施行日期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直至本文截稿前行政院都尚未訂定並公布施行日期。是故,法規雖制定完成,施行日卻遙遙無期,更遑論設立專責之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相關法規,以及要求所有行政機關依據「新住民基本法」之基本原則、準繩與方針保障新住民權益,「新住民基本法」在立法程序上尚且不算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
最後,本文還是勸諫政府一句話「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希望有為的政府能夠正視新住民權益。第一步,就先請訂定並公布「新住民基本法」的施行日期,並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第4項,增加第三級機關之限額,讓「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能夠順利設置,以真正落實保障新住民的權益,使台灣真正多元共融、使我國達到國富民強。 (相關報導: 內政部清查兩岸團體「近9成沒正常運作」 6社團一原因被依法解散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現任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