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政治大學學生在校內圖書館設置罷免連署站,引起兩派聲音論戰,最後主辦方將連署站改設置於校內他處,而校方則表示,圖書館是學習重地,所有活動都應事先提出申請,並勸導不能為特定政治團體宣傳。對此,精神科醫師沈政男在臉書發文怒嗆擺設連署站學生,並搬出《選罷法》法規。
沈政男說,「校園擺罷免連署攤是政治自由!」、「政治大學怎麼不能談政治?」,聽你們這些大罷免惡人在那邊亂扯!《選罷法》52條規定罷免廣告不能進校園,86條規定校園不能設罷免辦事處。
沈政男怒批,「你們要跟人家辯論校園與政治?連交通規則等級的規定都搞不清!但可以舉辦『大罷免是世界笑話』之類的專題演講。」
政大學生真有違法?選罷法條這樣寫
不過事實上,《選罷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而《選罷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第86條第2項規定,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因此,若學生在校內設置罷免連署站,僅收件連署,而並無懸掛、設置政黨或罷免特定人物之廣告物,則不違反《選罷法》第52條之廣告進入校園;而第86條明文規定的則是「罷免辦事處」,並非連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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