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對等關稅」唯一免死金牌?「美國成分」豁免究竟怎麼回事,台灣能躲過一劫嗎

2025年4月5日,舊金山的示威者在海灘抗議總統川普,要求他「放過民主」。(美聯社)

多家台灣媒體6日報導川普「對等關稅」的豁免規定,甚至以「唯一免死機會」、「黃金豁免通道」形容該條款,台灣的半導體產業也可以藉由這項規定逃出生天。所謂的「9903.01.34」關鍵條文究竟是怎麼回事?

這是川普「解放日」後的新規定嗎?

不是。「9903.01.34」雖然在4月2日當天沒有出現,但是在白宮當天公布的行政命令的第三條(f)款已經指出:如果課稅標的報關價值至少有20%源自美國,本命令規定的稅率只適用於該物品的非美國成分。至於所謂「美國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國生產」或「在美國進行實質轉型(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的組件所產生的物品價值」這本來就是川普2日在白宮玫瑰園簽署的行政命令的一部分,舉例來說,一項產品若被認定有40%的美國成分,只有其餘60%的成分才會被徵收對等關稅。

「9903.01.34」是什麼條文?

這組號碼來自公布在聯邦政府網站的第14256號行政命令「附件三」,14256號行政命令也就是川普4月2日公布的「解放日」關稅。更新過後的內容在第三條(f)款同樣有上述規定,也就是「如果課稅標的價值至少有20%源自美國,本命令規定的稅率只適用於該物品的非美國成分」。至於14256號行政命令「附件三」的「9903.01.34」並不是行政命令的條號,而是針對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所徵收的額外關稅的海關編碼稅目。

這是「對等關稅」的唯一脫逃條款嗎?

根據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3日的解釋,「解放日」關稅共有五個豁免項目,14256號行政命令第三條(f)款的規定被稱為「美國成分規則」(U.S. Content Rule)。其他四個豁免項目還包括:

(1)被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規定所涵蓋的國安關稅產品。

(2)銅、製藥、半導體、木材、重要礦產和能源產業被明確豁免。

(3)來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符合 USMCA 原產地規則標準的進口商品可獲豁免。但與芬太尼危機相關的商品仍需被課徵25%的關稅。

(4)《美國法典》第 50 篇第1702(b)條規定的商品可獲豁免,來自古巴、北韓、俄羅斯和白羅斯已享有非最惠國(MFN)地位的進口貨品,也不受此輪關稅影響。

根據14256號行政命令附件三的規定,其他豁免範圍還包括「2025年4月9日前已裝船並開始運輸」、「9903.01.28–9903.01.33所規範的人道援助等排除項目」、「抵達美國人士隨身行李中的自用產品」等。至於「美國成分規則」的豁免與上述全部豁免規定不同,只是部分豁免。

誰來認定「美國成分」比例?

根據14256號行政命令第三條(f)款的規定,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要求收集有關進口物品的資訊和文件,確定和核實物品中美國內容的價值,以及核實物品是否在美國基本完成。我駐美代表處發給經濟部國貿局的函釋曾經指出,CBP認定「實質轉型」通常是透過產品名稱、特性、用途是否改變來判定商品是否構成「實質轉型」。 (相關報導: 川普被拍到閱讀習近平報導,號召美國民眾「絕不妥協」 更多文章

由於「實質轉型」代表在美國所進行的加工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讓商品的「美國成分」組件或整件商品具有新的名稱、特性或用途。美國商務部透過以下五點標準,判斷在某國完成或組裝過程是否屬微小(minor)或無足輕重(insignificant):在某國投資之程度、進行研究與發展之程度、生產製程之本質、生產設施之程度、加工程序之附加價值高低。如果商品的重要製造過程都是在台灣進行、單以美國設計海外加工(畢竟實質轉型要在美國國內完成)、或者只是進入美國後進行簡單組裝,恐怕都不符合「實質轉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