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鐵是大眾運輸業,還是旅遊業?

台鐵推出的支線漫遊、地方探索 「柴客暖心鐵道記憶之旅」,遊客歡迎,旅遊業可不樂意了。(台鐵官網)

上個月在台鐵公司的官網上看到他們在販售旅遊行程:「「柴客暖心鐵道記憶之旅」猴硐十分一日遊。」

該行程符合下列「團客」標準:

1.參加遊客須在出發前支付費用,費用通常包括了交通及餐飲等。

2.領隊及導遊負責行程上的一切事務及各項服務。

3.團費是主要收入來源。

經向台鐵公司參加是日行程之員工詢問他們是否領有領隊與導遊之證照,他們都說沒有,並表示他們是公司的內部員工兼任領隊及導遊的,未來將常態性辦理是類旅遊行程,由內部員工從頭兼差到尾。

個人認為這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依據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項 前三項業務(即旅行業者),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

台鐵公司郵輪式列車直接「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並「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已屬「前三項業務」,依法應領取旅行業執照者,既無執照,即為違法。另依據該規則第三十八條,內容寫有業者應為旅客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然台鐵公司郵輪式列車之招攬並無為旅客投保相關險種,此亦違法。且該規定第四十一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三十四條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然台鐵公司郵輪式列車之招攬並無領有證照之領隊及導遊,相關人員均由無照員工兼任,更屬違法。

再查「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文(交通部核定本)」第一章第三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共計56項,其中無一項係觀光旅遊業,更註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該公司顯然未有相關許可,且觀光旅遊業係法令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依交通部「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4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例:停止相關行程)。

同條例第五十九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如果這種公然販賣的行程不需要領隊及導遊相關證照就能擔任,那我們辛辛苦苦去考證照的人是白癡嗎?台鐵還是國營企業,跟觀光業一樣是交通部管的,這樣不是公然違法、侵害正牌導遊的權益嗎?何況,台鐵自己還有承攬旅行業務的公司(例如:雄獅旅行社),這不是在搶自己包商的飯碗嗎?

旅遊業已經很慘了,國營企業不應再來破壞行情! (相關報導: 陳朝平觀點:當務實的台獨工作者長期濫用大陸的善意 更多文章

*作者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