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南山人壽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暸解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購買以上保險商品仍應留意確認保障範圍和給付方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商品風險轉移的功能。以上詳細商品內容、給付相關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警語,請參閱商品簡介及保單條款,或與南山人壽合作銀行洽詢,亦可電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0800-020-060(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68號),或至南山人壽企業網站查詢https://www.nanshanlife.com.tw。
註1: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註2: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女性不孕症」且於「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特定試管嬰兒療程」者,南山人壽以被保險人接受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胚胎植入時為準,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一、於第1∼2保單年度者:「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1萬元二、於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者:「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5萬元「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的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1次為限
註3:
■給付項目: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皮膚移植手術醫療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此保險商品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此保險商品之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此保險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乳房惡性腫瘤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此保險商品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保障之活產嬰兒,須被保險人於此保險商品有效期間內懷孕且保險年齡至四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前分娩,該活產嬰兒至多保障至其七足歲(含)前〉〈此保險商品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之保障僅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中華民國112年4月29日南壽研字第1120000128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13年12月21日依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特定試管嬰兒療程: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開始至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至「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特定女性不孕症」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胚胎植入。前述胚胎植入係指實施新鮮胚胎植入或冷凍胚胎植入者。
■特定女性不孕症:
醫學上之不孕症指一對男女伴侶在經過十二個月以上無避孕規律性生活,女方仍未成功自然受孕,或因個人功能受損而受孕失敗。需經由婦產科專科醫師依據病人病史、年齡和檢查結果,診斷係因無排卵、輸卵管、子宮、卵巢、子宮內膜異位或其他原因所致之不孕症(不含未特定原因)。
■活產嬰兒: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懷孕且於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分娩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皆視為活產嬰兒。
■婦女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懷孕且於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分娩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活產嬰兒」時,南山人壽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婦女關懷保險金」:
一、第一位「活產嬰兒」:「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1萬元
二、第二位「活產嬰兒」:「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3萬元
三、第三位(含)「活產嬰兒」以後:「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5萬元
■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懷孕且於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分娩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活產嬰兒」,於其7足歲(含)前且於保險契約仍有效時,經「教學醫院」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時,南山人壽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50萬元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每1位「活產嬰兒」以1次為限。「活產嬰兒」於7足歲(含)前罹患「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時,若被保險人已身故,或該「活產嬰兒」未能接受手術治療即因該「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死亡,南山人壽仍依保單條款約定負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的責任。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保險年齡45歲之保單年度末前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妊娠期特定併發症」時,南山人壽按「投保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項目之給付金額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懷孕中,有兩項(含)以上前項所指之併發症時,南山人壽僅按給付金額較高之項目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接受「特定手術」時,南山人壽按「投保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特定手術」項目之給付金額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前項所指之手術時,南山人壽僅按給付金額較高之項目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4:
https://www.mohw.gov.tw/cp-4630-55006-1.html
https://www.mohw.gov.tw/cp-5265-67252-1.html
註5:
https://pop-proj.ndc.gov.tw/Custom_Fast_Statistics_Search.aspx?d=H08&m=81&n=235&sms=10365&Create=1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ms=9009&s=324767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18819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1100114.aspx
註6:健康守護圈之加值服務或合作廠商提供之產品、服務或優惠訊息等,均非屬保險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分。本公司與合作廠商間無代理或類似關係,合作廠商提供之產品、服務或優惠訊息,係由合作廠商各自提供及負責。
註7:
https://health.nanshanlife.com.tw/%E6%89%BE%E5%81%A5%E5%BA%B7/AMH%E5%8D%B5%E5%B7%A2%E5%8A%9F%E8%83%BD%E5%81%A5%E5%BA%B7%E6%AA%A2%E6%9F%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