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消費振興券!1縣市「每人可領3000元」使用期剩4天,沒用完直接充公國庫

花蓮縣振興券仍有6500萬元還未兌付,請商家注意時間辦理,期限至今年3月31日。(資料照/顏麟宇攝)

花蓮縣民注意!花蓮縣政府為提振地方經濟,於去(2024)年10月12日起發放每人3000元的振興券,使用期限只到今(2025)年2月28日為止,特別提醒民眾盡快使用消費。此外,也通知開放商家於3月31日前至合作機構完成兌付核銷,請務必注意時間,以免有損權益。

政府發消費振興券!1縣市「每人可領3000元」

花蓮縣政府去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發放每人3000元振興券,包含500面額4張、200面額5張,一共發放超過31萬份,而使用期限自去年10月12日起至今年2月28日為止;商家方面則要注意自去年1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為開放到配合的金融機構兌付核銷的期限,詳細合作機構資訊可至花蓮振興券官方網站查詢。

花蓮縣民也要注意,振興券限制在花蓮縣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也不得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以及不得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或網路電商消費等規範。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觀光處統計,振興券預撥總金額約9億3000萬元,截至上周已兌付核銷8億6000萬多元,總兌付核銷率為93%,仍有6500萬元還未兌付,請商家多注意辦理時間。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人資格

兌領人係指營業中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且限設籍於花蓮縣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也就是未辦理停業登記、歇業登記、未遭勒令停業、勒令歇業、廢止處分或其他實際無法進行營業行為的情況。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期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程序

1.兌領人得持振興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款項,每一營業人以每週兌領一次為限。

2.申請兌領時,兌領人應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並攜帶營利事業印章、負責人印章及提供指定存(匯)入之兌領營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兌領款項。

3.指定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之戶名應與所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上之名稱相符。但營業人組織型態為獨資者,經檢具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證明負責人姓名時,兌領金額得存(匯)入該負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號。

4.營利事業印章得以統一發票專用章代之。

花蓮縣振興券不得兌付之情形

1.超過兌領期間。

2.樣本券。

3.已兌付過或已作廢。

4.故意損壞。

5.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6.餘留部分未達四分之三。

7.無法辨識完整券面號碼、英文字軌及二維條碼。

8.拼湊成張不能吻合。

9.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振興券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面額兌付

1.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且有完整券面號碼及英文字軌。

2.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且有完整二維條碼。

3.破損,但殘片能完整拼合。

4.污損,但仍能辨認真偽,且有完整券面號碼及英文字軌。

5.污損,但仍能辨認真偽,且有完整二維條碼。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