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民注意!花蓮縣政府為提振地方經濟,於去(2024)年10月12日起發放每人3000元的振興券,使用期限只到今(2025)年2月28日為止,特別提醒民眾盡快使用消費。此外,也通知開放商家於3月31日前至合作機構完成兌付核銷,請務必注意時間,以免有損權益。
政府發消費振興券!1縣市「每人可領3000元」
花蓮縣政府去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發放每人3000元振興券,包含500面額4張、200面額5張,一共發放超過31萬份,而使用期限自去年10月12日起至今年2月28日為止;商家方面則要注意自去年1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為開放到配合的金融機構兌付核銷的期限,詳細合作機構資訊可至花蓮振興券官方網站查詢。
花蓮縣民也要注意,振興券限制在花蓮縣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也不得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以及不得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或網路電商消費等規範。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觀光處統計,振興券預撥總金額約9億3000萬元,截至上周已兌付核銷8億6000萬多元,總兌付核銷率為93%,仍有6500萬元還未兌付,請商家多注意辦理時間。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人資格
兌領人係指營業中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且限設籍於花蓮縣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也就是未辦理停業登記、歇業登記、未遭勒令停業、勒令歇業、廢止處分或其他實際無法進行營業行為的情況。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期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花蓮縣振興券兌領程序
1.兌領人得持振興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款項,每一營業人以每週兌領一次為限。
2.申請兌領時,兌領人應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並攜帶營利事業印章、負責人印章及提供指定存(匯)入之兌領營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兌領款項。
3.指定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之戶名應與所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上之名稱相符。但營業人組織型態為獨資者,經檢具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證明負責人姓名時,兌領金額得存(匯)入該負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號。
4.營利事業印章得以統一發票專用章代之。
花蓮縣振興券不得兌付之情形
1.超過兌領期間。
2.樣本券。
3.已兌付過或已作廢。
4.故意損壞。
5.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6.餘留部分未達四分之三。
7.無法辨識完整券面號碼、英文字軌及二維條碼。
8.拼湊成張不能吻合。
9.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振興券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面額兌付
1.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且有完整券面號碼及英文字軌。
2.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且有完整二維條碼。
3.破損,但殘片能完整拼合。
4.污損,但仍能辨認真偽,且有完整券面號碼及英文字軌。
5.污損,但仍能辨認真偽,且有完整二維條碼。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 (相關報導: 他怨花蓮旅遊「無聊透頂」!內行人見行程秒懂「是你不會玩」,加碼此生必去景點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