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紅包了!每人1000元物資券「不用申請就能領」,符合條件沒有拿就虧大了

花蓮縣政府於4月25日起陸續發放114年度「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符合資格者可領取總額1000元。(資料照/李艾庭攝)

花蓮縣政府於4月25日起陸續在壽豐、鳳林、萬榮、瑞穗等鄉鎮發放114年度「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發放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符合資格者可領取總額1000元的物資券(面額200元,共五張),協助弱勢民眾減輕生活負擔。活動將持續至4月30日,發放地點涵蓋全縣13鄉鎮市。

縣長徐榛蔚親自走訪各發放據點,與鄉親互動問候,並指示社會處現場設置服務台,針對有就業或福利需求者提供協助。她強調縣府持續致力打造幸福花蓮,為弱勢族群爭取更多福利資源。此次物資券使用範圍擴大至7-ELEVEN、家樂福、全聯、農會超市等通路,提升民眾使用的便利性與彈性。

民眾領取物資券時須攜帶已蓋私章的通知單,依公告時間地點前往領取;若當天無法前往,亦可於次日起至5月29日,前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逾期恕不補發。社會處提醒,物資券不得購買菸、酒、檳榔,並請於10月31日前使用完畢。券屬有價證券,若遺失或損毀將無法補發,請民眾妥善保管。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領取資格

1、於114年3月31日經系統匯出符合下列資格者:

‧低收入戶(以戶發放)。

‧中低收入戶(以戶發放)。

‧領有本縣1.5至2.5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以人發放)。

‧領有中度、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者(以人發放)。

‧領有本縣1.5以下及1.5至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以人發放)。

2、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資格者,不得重複領取物資券。

3、凡接受公費或部分公費安置者不予核發物資券。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發放金額

符合資格者領取5張面額200元之物資券,總計1000元/人。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發放時間

1、現場發放時間:114年4月25日至114年4月30日,由十三鄉鎮市公所協助於本縣十三鄉鎮市發放。

2、補領時間:未能於發放時間領取,可在隔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工作日),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領取,逾期未領取,不予補發。

花蓮縣114年度「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發放行程表。(圖/取自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114年度「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發放行程表。(圖/取自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領取方式

1、持通知單:收到通知書的民眾,請攜帶已蓋好私章之的領取通知單及身分證,依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前往領取。本人無法親自領取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人及代領人皆需在通知書上蓋章,並由代領人攜帶雙方身分證領取。

2、無通知單: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領取現場,經確認資格後得領取;委託他人者,代領人應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辦理補單。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使用範圍

限花蓮縣境內全聯、愛買、統冠、家樂福、農會、199及7-11。各店家亦配合提供各項優惠、活動及精美小禮品,數量有限,詳情依各店公告為主。

114年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使用規定及限制

1、民眾使用期限:使用至114年10月31日止,逾期無效。

2、不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

3、不得以物資券兌換現金(含找零),亦不得轉售物資券,或以物資券購買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或將物資券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4、消費後原則不能退、換貨;惟基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屬瑕疵品可換貨。

5、物資券消費不開立發票;若民眾消費超過物資券金額,始開立超出金額之發票予民眾。

6、物資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7、物資券票券上切勿註記或劃記任何記號、圖案等,以免無法辨識。

8、花蓮縣政府保有生活物資券修改使用規定之權力。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