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在賣房前將戶籍遷出,擔心是否還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計算土地增值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即使出售時戶籍已遷出,仍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戶籍遷出後仍可適用優惠稅率的條件
稅務局對此進行說明,如果是為了出售房屋而遷出戶籍,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已經不在該房地,還是有機會適用優惠稅率,只要是符合以下條件:
1. 遷出戶籍至出售日不超過1年。
2. 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面積符合規定:
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以案例來看,民眾因為出售自用住宅,於2025年2月1日將全家戶籍遷出,並於2025年2月7日簽訂買賣契約,雖然當時房屋已無戶籍登記,但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日不到一年,且符合「未出租、未營業及土地面積限制」,因此還是適用「一生一次10%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的條件。
「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如何計算?
稅務局提醒,「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的計算方式,依據申報時程有所不同:
1. 若於訂立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則以訂約日往前推算1年。
2. 若超過30日才申報移轉現值,則以申報日往前推算1年。
總結來說,只要賣方符合上述條件,即使出售時戶籍已遷出,仍然適用優惠稅率,千萬不要因為誤解,採用20%至40%不等的一般用地稅率,相差好幾倍! (相關報導: 閒置的空地可以做什麼?稅捐處教1招,大筆地價稅一毛都不用繳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