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春節連假前夕送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日表示,當天17時15分行政院已召開臨時院會,決議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就本修正案提起覆議,呈請總統核可後,行政院考量送件期限,以及送件程序對兩院公務人員所產生的影響等因素,於今日13時53分,以電子公文將覆議函傳送至立法院。
李慧芝表示,此外為求慎重,紙本覆議函是由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親自遞交至立法院。行政院期待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相關報導: 各自名列藍綠「罷免榜單」最危險位置!吳沛憶、葉元之都發聲了 | 更多文章 )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