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爭議持續多年,數十位證交法、刑法學者及人權團體不斷聲援此冤案!知名人權律師黃帝穎指出目前用行政函釋處理台灣存託憑證,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依照主管機關的立場,認為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是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核定的有價證券,而核定依據為財政部七六年第九○○號公告。縱然並非基於該公告,實務見解亦認為可藉由主管機關制訂與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將TDR納入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之監管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