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共存」的精神和角度出發:一國兩制不是或不應該看成是「國家」對「地方」的讓步,或純粹是一個單一國内部的地方自治的問題或安排。而是不論基於種族,宗教,文化,習慣,價值,傳統,或任何其他理由,本來極難相處或共存的兩個以上的群體,如何相互調整,共同合作的政治安排。沒有這種問題,那是一國内部制度安排的討論;理解了問題本質上的不同,國家/地方,中央/特區的形式論證,是以老的高姿態思維(「國家讓步」,「中央授權」,「高度自治」等典型的用語)試圖説明和解決新的或至少是不同性質的問題。邱垂亮曾經觀察:成功與否不論,台灣至少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試圖行使主權,這是台灣無論任何主要黨派都認同的事實。把解決台灣問題視爲是以台灣以外的中央,處理「高度自治」的地方問題,未免是謬以千里的根本的認識誤差。這樣的論證,只能説是邏輯有餘,於事無補。